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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与协


  王鑫丰+旺旺名
  (31203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绍兴)
  摘 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诉讼过程是否依法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法院审判依据和结果享有认可或否定的处分权,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有发生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的情形。本文主要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表现,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方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当事人处分权
  一、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冲突的表现
  1.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认可与否定
  如果有出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认定时事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是检察建议。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或者发现伪造主要证据以及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认定事实的错误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监督权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但如果当事人即使知道民事诉讼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想尽快结束诉讼案件等原因而认可错误判决不再提出异议重审,这就构成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表现,即为对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是否定还是认可。
  2.对诉讼违法行为是否要求纠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当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提出建议监督其纠正。但是针对同一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时可能不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这就造成了监督权和处分权的冲突。比如,如果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是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近亲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要回避的,且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如果审判长没有自动回避的话,检察机关在监督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更换案件的承办人。当事人的处分权范围内也是可以行使申请回避的,如果当事人知道该项回避规定,不要求审判长回避,这就构成监督权和处分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3.对适用法律错误是否予以纠正
  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是国家确保司法公正、法律实施统一的体现,当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出现错误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监督权来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但是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出现错误的问题,当事人却并不提出纠正申请,这就构成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比如,当事人在上班路上被车撞伤,人民法院适用交通事故法律条例来判决撞人者赔偿被撞人的损失,而检察机关认为应适用工伤赔偿标准,要求人民法院重审纠正,但当事人却认为不需要纠正,放弃申请重审的权利。这种监督权与处分权的冲突就表现为对适用法律错误是否予以纠正。
  4.对违法执行行为的认可与纠正
  重新修订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可以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并未有异议,并且认可执行行为,那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就跟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产生冲突。比如,人民法院在执行处理被执行财产时,没有经过评估或是拍卖就直接变卖给第三人,那这就属于犯法执行行为,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可以提出该意见,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但是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对这种执行方式提出异议,那么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这种冲突就是对违法执行行为的认可与纠正。
  二、协调冲突的方式
  1.依职权监督
  针对同一个诉讼案件,如果有出现违法行为或是出现错误判决结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是主张不再重申,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应当抗诉,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民事当事人处分权发生此类冲突时,如果该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或是错误判决结果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是影响到司法公正时,检察机关则可依照职权来提出抗诉或者是检察建议,监督法院要再次开审予以纠正。通过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作用来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可以起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体现出了检察机关能动性作用。
  2.依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做这样的规定:除非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司法公正,否则,都要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做出的处分决定,是否要重审案件、提出抗诉都要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基础,如果当事人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重审要求,那么检察机关不可以开启监督重审程序。
  3.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新增加的一种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况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比如说,法庭审判人员有出现贪赃枉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抗诉或是发出检察建议。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或是申请再审,那么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就启动,当事人的处分行使权也等于被否定掉,这样检察机关既能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又能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4.检察和解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针对存在错误判决的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建议不需要经过重审程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引导当事人采用私下协商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结果。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以原生效的判决是错误的为前提,和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使得原来错误的判决得以纠正,这是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共同行使的结果,是协调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冲突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行驶处分权和检察实施监督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情况,这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所以,研究冲突发生的表现形式,并采取有效解决冲突的方式,才可以既保证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还可以保证检察机关充分形式监督权,从而构建和谐的民事检察工作关系,推动司法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韩成军.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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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吴如巧.新形勢下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理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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