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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既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伦理文化方面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债权法,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意思自治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需要受到强行法和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产生基础;体现适用;价值;限制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和行为自由,具体地说,民事主体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安排或处置他的人身行为及财富,并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所称的"自愿原则",实际上就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以下具体含义:①当事人有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的自由;②当事人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③当事人有决定行为内容的自由;④当事人有决定行为形式的自由;⑤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自由。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归纳起来,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契约自由;②所有权自由;③婚姻自由;④遗嘱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基础
  1.意思自治原则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使得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发展,由此人类社会实现了从农耕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的第一次社会转型,社会财富大幅度增加,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新的社会阶层开始出现。此时对于新兴的资产阶级来说,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逐渐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张,并相应完善了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使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和基础环节,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并逐渐降低了国家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和影响力。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为追求各自利益,期望快速达成协议,为此抛弃了世俗社会的等级差别,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自由表达意志,自愿达成契约,在此基础上,作为意思自治原则重要内容的契约自由思想应运而生。契约自由思想满足了市场参与主体期望保护参与主体间的平等地位,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达,维护主体之间基于各自利益自愿达成的协议的愿望,因此契约自由思想在市场经济中找到了最为适宜的生存土壤,开始深入人心。
  2.意思自治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不仅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伦理文化方面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产生的哲学基础是欧洲的人文主义思想。产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在反驳天主教神学所倡导的思想理论的过程中提出并不断发展完善的一种人生观和世界观。
  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格独立、平等、自由、权利的理念倡导奠定了契约自由、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等理念和原则的哲学基础。人们开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主自愿就某一合同或者事件共同磋商达成合意,并排斥任何外部力量包括国家公权力的非法干涉,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作为私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所涉及法域在财产方面和人身方面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民法角度出发,作为私法自治核心的意思自治,是指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体现在在现行法上,即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并具体使用在债权法,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中。
  1.债权法中的适用是契约自由原则
  在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最集中体现在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或"合同自由"。契约自由实质上在于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性,当事人有权依双方自由意志订立契约,该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国家意志在内的任何外部力量非依法律规定都无权干预。契约自由被视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视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可以说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即具体体现了这一点。
  2.物权法中的适用是财产自由原则
  尽管物权法为强行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但并非意味着作为民法核心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没有体现适用。在物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为财产自由原则。物权是绝对权,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行为依自身自由意志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来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由意思表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
  3.婚姻家庭法中的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之中。
  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体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于自己的婚姻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他人的干涉,体现了一种意思表示的自由,是一种意思自治。
  继承法中,遗嘱自由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基于单方面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可能发生预期法律后果。此外,遗嘱人对于自己做出的遗嘱,有权进行撤销或者变更,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和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
  (1)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平等地位,使当事人根据双方意愿快速达成协议,快速履行协议,出现争议时能够快速解决争议,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鼓励了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有效减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相关影响,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及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估自己即将形成的权利义务,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而有效的维护对法律的稳定性,同时降低执法的成本。
  当然,需要指出,意思自治原则其本身也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而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条件的。意思自治原则所包含的自治应该理解为法律上的自治,而不是那种毫无限制的完全的自治。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个体,不同个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个体的利益差别常常导致不同个体利益间冲突,甚至可能发生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冲突,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将可能导致其他个体利益的损害,甚至可能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保护其他个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民法中,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既有来自强行法的限制,也受到了民法其他基本原则的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就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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