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4-0109-02 摘要:文章全面分析了实施"营改增"对高校涉税业务带来的税负、纳税意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针对不利的影响和高校不合时宜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高校更好地适应国家税制的改革。 关键词:高校 涉税业务 影响 对策 一、全面"营改增"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据调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呈现逐月向好的发展态势。一是减税面越来越宽。四大行业税负增加户数的占比由2016年5月的3.9%下降为8月的1.4%左右。二是减税规模越来越大。2016年1—8月"营改增"整体减税共计2 493亿元。三是各方面反响越来越好。纳税人办税更便利,满意度逐步提高,获得感逐步增强,社会各界日益认同和认可。但对高校而言,不同的涉及增值税的项目却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本文以河南大学为例,对"营改增"基准税率的变化和税负增减进行了比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会议类、服务类等业务税率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略增,培训类、房屋租赁业务等业务税率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略降。科研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费之类的业务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税率为3%。达到500万元销售额后被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幅度较明显的项目是科研类。 2016年5月河南大学全面实施"营改增"后,2016年5月—2016年12月纳税依据也就是收入比2015年同期减少了0.27%。但2016年5月—2016年12月之间所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与全面"营改增"之前2015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基本持平。由此在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税负在"营改增"后略微增加。见表2。 (二)纳税意识影响 随着"营改增"业务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税务部门无论是在征税方式、征管体制还是在征管过程中国税和地税部门相互配合的默契度都逐渐完善和提高。税务部门的风险评估系统能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客观的风险评估,对评估确定存在风险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存在的隐性应缴税收查漏补缺。而且"营改增"前,国税、地税相对独立,互不监督和核查,"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附加税是以国税部门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国地税之间数据相互比对就能发现这两项税收是否存在问题。因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越来越明朗化,逃避税收的行为也越来越无处可遁。在这种大环境下,纳税人如果纳税意识淡薄,不重视认真学习税法政策并按时依法纳税,很容易成为税务部门的风险纳税人,导致有意无意偷漏税,招致补缴税金滞纳金甚至罚款,给单位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全面实施"营改增"也使纳税人全面提高了纳税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税收部门完成税收上缴业务。 (三)税金核算影响 随着国家逐步对行政事业性票据的规范化,行政事业性往来收据所能使用的范围也越来越有限,势必造成越来越多的高校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对税金的核算要求越来越细化和规范化。简单笼统的会计科目已经不能满足税金核算的要求。每一个具体的纳税项目也要明确地在账面上显示出来。 另外,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方法稍有差别。以3%税率为例,营业税时期,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开票金额×3%×(1+12%)。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开票金额/1.03×3%×(1+12%)。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在基准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应缴税金明显减少。 高校的涉税业务服务对象大多是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内部机制问题,对方往往要求先开票再汇款。因为高校多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开票时只能要求对方垫支税金并将税金入账,待对方款项到账时再记收入。随着涉税业务增多,当月未达收入甚至当年未达收入也日渐增多。 二、对高校"营改增"涉税业务不利影响的对策 (一)税率问题多与税务部门沟通 鉴于"营改增"后高校减税效应不明显,建议税务部门对事业单位在身份划定时尽量保持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已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对各个纳税项目尽可能多地给予简易征收,或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科研项目也采用3%税率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权,是否有权利抵扣进项税额。而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建议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时,不单纯以销售额为标准来判断,还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性质。事业单位多以服务为销售标的物,产生的成本多以劳务支出为主,进项税很难取得,而且其他费用支出诸如水电费办公费的进项成本,也很难在销售的各个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准确的分摊。 (二)细化规范税金核算科目,准确计税 长期以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大部分收入都是财政拨款,免税收入。因此,高校涉税科目相对企业设置得比较粗放,比如设置应收税费、应缴附加税等比较笼统的科目。几项税目合并计入应税科目里。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财政部门越来越重视财政票据开具的规范性,之前打擦边球的收入越来越多地归拢到涉税收入里,应税业务也逐渐增多,如果还笼统设置应税科目,势必给相关的会计人员在核对税目税金时增加了困难。税务机关在查账征税的过程中也会带来许多麻烦。建议规范应税科目,明确设置"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应缴税费——应缴城建税""应缴税费——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税费——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费——应缴房产税""应缴税费——應缴土地税"等,使税金上缴清晰明了,方便查询与核对。每月末停止当月开票后,仔细核对账面各项应缴税费与次月实际应缴纳的税费是否一致,如果入账有误当月及时调整。endprint (三)建议对高校经营收入和支出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财会[2016]19号)中明确提出加快落实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在已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础上,加快制定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會计准则制度体系,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和健全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奠定基础。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费用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高校在实际操作中,比如涉税业务,由于业务单位要先见到发票再付款,这就导致高校财务交税借票的业务频繁发生。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借票时应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收入"和"应交税费"科目。但高校往往按收付实现制记账,借票时只记录税金,款项到账时再记录收入。借票和款项到账的日期往往会跨月,甚至跨年。然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报表却是按照当月开具的发票数来确定当期的收入。这就导致税务机关认可的应税收入与单位记账的当月应税收入不一致,而且账面上无法显示实际存在的隐形负债。再如,有些税费当期不计提,比如房产税、土地税在开票时一次性计提,这种账务处理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真实客观地反映当期的费用。而权责发生制更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单位当期实际的收入和费用。 (四)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培训,学习新的税收政策 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与高校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税收法律政策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务处理、发票开具、税率、税收政策优惠等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只有对这些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才能做好税务筹划,才能预测出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和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高校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甚至会造成多缴税或者漏税。 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在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时刻关注新的财税政策变化。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进行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进行预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并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一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J].中国税务,2016,(11). [2]王庆娟,王哲,刘晨曦."营改增"企业基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税务风险管理[J].商业会计,2017,(6). [3]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S].财会[201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