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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煤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应急煤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县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和煤炭市场相对稳定,保证工业企业和城市居民的煤炭供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集中与分级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2、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原则。近期制定到2011年的储备量,远期则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3、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协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重点考虑县城。
  4、储备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煤炭应急储备要立足现有财力,同时根据经济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用煤人口变化的幅度,相应调整煤炭应急储备能力和水平。促进鼓励采用更清洁能源并进行储备。
  5、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原则。政府负责,企业承担,适当补贴(指居民生活用煤炭应急储备)。鼓励用煤企业和居民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储备。
  二、目标
  通过生活用煤炭应急储备,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可确保县城(含梅林镇,下同)在相应时段内以煤炭作为生活用主燃料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煤及重点工业企业、火力发电厂生产用煤得到基本保障。
  三、储备任务和要求
  1、应急需求量:
  居民生活用煤:到2011年总应急需求大约为180吨/天。
  重点工业企业用煤:到2011年总应急需求大约为500吨/天。
  火电厂用煤:华能(瑞金)电厂1家。需用煤量约为5500吨/天。
  2、应急储备期限:居民生活用煤应急储备量及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煤炭应急储备量不得低于15天的实际使用量,火电发电厂煤炭应急储备量不得低于20天的实际用量。
  3、应急储备量:
  2011年应急储备量12.02万吨,其中居民生活应急储备0.27万吨;重点工业企业应急储备0.75万吨,火电厂应急储备量11万吨。
  4、储备地点:全县煤矿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用煤重点工业企业、火电厂。鼓励按实际需要进行自储。
  5、储备任务和责任人
  煤矿生产企业承储的应急储备不低于按核定生产能力7天的产量;煤炭经营企业承储的应急储备不低于年经营能力的10%。
  县城的居民生活用煤矿应急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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