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少规定涉及到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办理。但是,针对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还存在着社会调查机制不足、批捕与起诉合一等问题。本文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相应的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为此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社会调查机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颁布了新《刑事诉讼法》,该法充分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未成年人司法权利保障方面,与1979年旧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有着巨大的进步。既此法颁布后相关机关又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它们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增加基本情况调查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发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调查制度。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而在起诉、定罪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可以酌情考虑,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一个全方位关怀;同时也能提到了教育与改造的双重作用。 2.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前介入。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委托律师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指派援助律师。新刑诉法的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效限制和防止公权力在侦查过程中的滥用。 3.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触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未成年人,倘若有悔罪的表现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此规定就是我国所确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制度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思想,也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整个社会给予了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4.少年法庭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我国之前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都加以整合,作为特别程序而单独列出,这就给我国正式设立少年法庭提供了程序基础。专设少年法庭大大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体现出了国家对这部分人的保护。 5.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设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未成年人的记录鞥存起来,可以为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减小阻碍。此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初衷一样,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二、我国办理机制的不足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相关规定,我国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批捕与起诉合一。我国实施的未成年人批捕与起诉合一的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符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需要,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说这些程序统一在检察院内部进行的话,就使他们的工作缺乏监督,进而就失去了检察职能精细化与司法功能精密化的效果。 第二,分案起诉。我国实行的将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办理的机制,这会导致破坏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分案起诉时,要再次制作一次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也需要重新装订。 第三,调查机制的不足。目前来说,对于社会调查机制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主体模糊问题。实践中调查权的行使主体不明确,就会导致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职能交叉或是相互推诿,不利于司法实践。 第四,组织机构存在建设滞后问题。我国法院的机构编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以少年法庭来说,虽然我国设置了少年法庭。但是其他的相关部门则没有设置此专门机构,这就使得案件的处理缺乏效率,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机制 1.建立完善的分案起诉和专人办理相结合的制度 随着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的逐步增加,有关分案起诉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工作提上了日程。我们应做更深入的思考,以确保分案起诉制度得以依法、高效实行。首先,做到专案小组专人办理。这样有利于提高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性,还能提高办案的效率,再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受理后,原则上,应当指定专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办理。 2.健全对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制度 我国新刑诉法没有扩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只是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要将不起诉的条件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纳入到考察范围内。而且可以对情节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调解与和解程序进行刑事调解与和解,如果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能够得到平复,就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决定。 3.建立品格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进行调查,要结合人力、物力;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设立广纳公、检、法在内的品格调查制度。既然,要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那么就要加强品格调查报告的质量。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性、符合法律要求。确保由专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提高调查报告的权威。同时,我们也可以结合我国的行政职能设置,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主导的社会调查小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