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17年,有几位申请人通过联邦创业移民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遭到否决。随后这些人都提出了上诉请求。鉴于他们情况的相似性,法院对他们的司法审查请求进行了合并,然后统一审理。 最终,这几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案例背景 Y先生、Z先生和H先生等人于2017年向加拿大移民部提交了永久居民身份申请。他们均声称自己正忙于T公司的某个全新项目,这个项目旨在制作一个手机APP,拥有即时通讯和内置支付功能。 2017年9月,移民官分别要求H先生和Z先生提交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他们商业计划书由位于安省的C公司编辑撰写,并于同一天递交给移民官。 根据联邦创业移民项目的相关规定,移民官将本案交给一个了解IT专业知识的组织进行同行评审(peer review);鉴于该组织在IT行业的专业性,所以他们的意见十分重要。 然而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负面的——1)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书中对于手机APP市场的框架描述很薄弱;2)尽管明确了收入目标,但是并非基于对市场的理性判断;3)计划书只涵盖对市场营销策略的概述,似乎没有任何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4)这个T公司尽管拥有管理层人员,但是都没有创业经验,以及5)这份商业计划书看起来"千篇一律"。 2018年4月,移民官向每位申请人发送了一封程序公正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简称PFL),其中表达了如下的担忧: 1、T公司曾声称"自己的团队尚未成熟",所以将与印度某家更有经验的公司合作。这令人怀疑他们是否能将知识产权相关的成功经验带到加拿大; 2、商业计划书中显示,他们对于市场的研究和了解十分有限,市场上已具有很多相似的产品和服务,所以他们的项目不具有竞争力; 3、T公司同时投资了另一家类似的、有竞争力的公司——这在创业投资中并不常见; 4、这些申请者和公司都没展现出认真的态度。 2018年5月,几位申请人均回复了程序公正信,但是他们的回复十分相似。一周后,移民官拒绝了他们的永居身份申请,根据和理由大致如下: A.没有提供该公司的股份结构和股东信息; B.加拿大税务局(CRA)的资料中显示该项目仅有一个负责人,但他并不是申请人之一; C.在C公司提交的解释信中,声称这个项目的部分APP产品已上线Google Play(其余项目工作仍在进行中),在此期间这些申请人均在中国等待签证申请结果;然而他们没能证明在中国时工作仍在继续; D.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该项目的软件和平台主要是由这些申请人设计制作的; E.这些申请人并非该公司"必需的";以及 F.申请人没有带来知识产权和成功经验等。 基于上述种种,移民官发现申请人们的答复没有消除程序公正信(PFL)中提到的质疑和担忧,因此申请被拒绝了。 审查和最终裁决 申请人们随后提出上诉,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审查的焦点集中在移民官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忽视证据、错误判断的现象,或犯下其他可被检查出的明显错误。 申请人辩称,移民官没有充分考虑他们提交的证据,包括一份手写声明书、一封确认函和关于公司的评估报告。理论上来说,移民官在做出决定前需要考虑所有证据。申请人们认为,移民官在以下判断陈述中没有可靠证据做支撑: 1、申请人没能证明在中国时工作仍在继续; 2、申请人没能证明自己是该项目的软件和平台的主要负责人;且他们也没有带来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 随后法院一一进行了分析和驳回。 首先,针对第一点,移民官做出判断的依据是C公司提供的解释信,信中言明T公司的新项目将与中国的公司紧密接洽;然而在有限的证据中,移民官确实并未找到足够的支撑——所以移民官做出此判断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点,申请人认为他们提交的C公司的解释信中已经说明所有知识产权都归属于T公司。然而,法院认为,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是由该公司自主开发了这款软件。而且他们也未能在回复程序公正信时正面回答移民官的担忧和质疑。 法院承认,该移民官可能在某些陈述和说明上不够严谨,例如"申请人并非该公司‘必需的’"等。 但是与此同时,法院还是认为移民官的审理过程和判决都是合情合理的。故此,最终裁决是,申请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维持原本判决。 科普: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PFL) — 程序公正信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加拿大移民局对申请人的材料出现了怀疑才会发出此信。但在加拿大法律规则中,移民局需按照程序,给每位证据模糊(材料不清晰)的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这时您必须万分仔细地准备移民局所提出的补料材料。一旦处理不当就将被拒签。 对于回应PFL,不同的案例有着不同的策略。但无论您找谁作为您的代理,他都必须从宏观到微观的全面的掌握加拿大移民法——这些都是需要对加拿大移民法中每个字逐一分析才能理解。 除此之外,还必须阅读大量的法庭案例。这样才能在回复移民局时,写法律解释信时做到有的放矢。 热议 | 全球文明在倒退 人类越来越笨了?! 热议 | 全世界都在谈这件事,只有加拿大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