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无疑是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对于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中国而言,其法律人思维形成不仅受到法学教育机制、现实职业机制等制度建设的影响,人物角色的历史渊源也对法律人思维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本文即从法律人的角色历史渊源出发,通过分析历史上的法律人的存在形态进而探究历史因素对中国当代法律人思维的影响,分析当代中国法律人思维特征。 关键词:法律思维;角色历史渊源;思维特征 作为法学人才队伍中的主干力量,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因此,法律人的思维对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过了近现代的法治建设与改造,经历了法律移植,在历史的沉淀与制度思维的双重改造之中,一方面历史上的旧的法律思维在潜移默化中挥发着影响,另一方面,源自于西方的新的法律思维正在涌入。可以说,中国现代法学中法律人的发展刚开始处于一个消化吸收的初级阶段。 值得学者注意的是,正在全面向西方社会引入法律的同时,传统的力量同样不可忽视,原有的法律思维并不应该被全盘抛弃因为反抗传统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代价。那么如何在已有传统的基础上巧妙地引入新的法律思维,如何平衡新旧法律思维的利弊就成为法律思维未来如何发展的重要问题。 立足于研究传统的法律思维,考虑到法律的发展是时代历史向前推进的产物,因此本文即以角色的历史渊源为研究视角,分析历史渊源作用下的法律思维特征,进而分析这种法律思维的利弊并探究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律思维概念界定 首先,在探讨法律人的思维特征之前,笔者需要明确两个"范围"概念以及一个名词概念,以期后文深入分析之便。 (1)时空范围。法学向来是与时俱进的学科,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文化,从而培养出不同特征的法学人才。而本文所指法律人是指法律在中国发展到21世纪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的法学人才,排除了早期西方法律制度被引入中国发展的初期阶段并将研究的范围局限在中国境内。因此对于这个研究阶段,它的具体定义即为: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而待完善之下的中国21世纪法制建设时期。 (2)概念范围,即两个比较主体的概念定位。本文中的法律人指广义上的法律人概念,主要包括法学家以及狭义的法律人。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法学家以及运用法律解并实践法律的法律人才,具体的职业包括法学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务工作人员等。 具体的情况与形势必须得以具体的分析与对待,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法的分析理论。因而,面对日益遽变的法律发展局面,不限范围而概括给出概念的分析既不完整也不科学,唯有认定形势才能准确把握特征的准确性。 二、法律人的角色历史渊源 中国几千年法律文化发展造就了中华法系,即使经过了近代的战火摧残以及思想革新,传统的法思想与法文化仍然作为法律思维的一部分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在务实主义,或者说工具主义的中华文化孕育下,法律仅是一种统治工具,用以惩治抵触皇权之人并施加刑罚。一个群体整体性思维的改变往往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即使到了二十一世界的中国,其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也在潜移默化中继承了历史的气息。 首先,传统意义上,中国的法学家主要有两类。一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法家人物。他们兼具政治家与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主要研究如何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民问题,包括领导者的治国理论和实施法律的方法等。二是封建社会的律学家。律学家主要活动于汉代,运用其自身的法学知识和技能为官方、为皇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他们对法律的注解也往往被皇帝规定为法定的解释并推行全国,如魏晋时期张斐著的《汉晋律序注》、《律解》、杜预著《律本》等。 再者,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中并没有为现代意义上的狭义的法律人提供生存空间。 司法、行政不分的社会体制使得中国本土上没有出现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特定职业,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与行政官员的身份相统一而未得独立,审理、裁定案件的权力归于各级地方官府官员。虽有"刑名师爷"具有类似法官职能——负责协助官员拟律和批答案牍、办理案件及代写判决和有关的文件,但是师爷只能从事协助、代写有关工作,缺失其本身的真正意思表达与职业的独立性。 对律师职业而言,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史,现代意义上律师群体和律师职业也无处可寻。中国古代虽然存在着一些与现代律师工作相类似的职业,例如有着渊源流长历史的讼师以及明清时期的"官代书",但是却没有形成的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群体。讼师专门替人写诉状、打官司,与现代律师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然而,因讼师挑战了政府的权威性,这种职业虽保留千年却一直以隐秘而分散的形式存在而不具备职业的群体性。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官府对讼师打压更甚,"官代书"这一职业开始出现以部分代替讼师的功能。相比于民间的讼师,"官代书"更具官方性并失却独立性。一般来说,在官府设置的专门为打官司的人书写状子的代书人即称为"官代书"。如此一来,书写状子的职能得以回归官府,讼师的生存空间便被剥夺从而实现了对封建政府的威胁的减少。 三、历史渊源影响下的法律人思维特征 首先,从上文提及的中国传统语境中的法学家来看,由于法学没有从封建皇权中分离,中国传统法学家表现出以封建社会秩序的维护为目的,以研究刑事政策为主要任务,以礼法结合为法律解释方法以及以实质主义为价值导向的主要特征。 而这些特征无一不保留在当代法学家的潜意识思维之中——偏重于法律的维护社会秩序机能,以刑法研究为主流的法律氛围,以及近些年来热门的法律解释研究。虽然在一些新兴法律思维的灌输下,新旧思维观念正在进行着交替斗争,但是不可否认,这些历史的法律思维对法学家的影响仍然显著。 其次,从对狭义法律人的职业分析来看,无论是古代讼师、"官代书"、"刑名师爷",还是掌握司法的行政官员以法律思维思考案件时,均表现出他们法律思维的非独立性、少对抗性以及重技术性特征。表现在当代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角色中,仍然可以看见法律人思维中对技术性规范的重视、对对抗性思维的抗拒以及独立性思维的发展。当然也可以观察到新旧法律思维的力量对抗。 通过对比历史上的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与当代的法律人法律思维,可以归纳出法律人历史渊源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四点法律思维特征: (1)法律思维重视价值判断。现代法律思维的核心是逻辑判断,即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从而得出二者之间的逻辑判断。而中国古代法律思维中法于礼下,在依法得出的结论与礼不符时,更强调在二者之间做出价值判断。当代中国的法律人,都正在经历着这样的由价值判断性法律思维向逻辑判断性法律思维的转换之中。 (2)法律思维重视实质主义。即中国古代法律人在解释法律或者进行法律推理时,不会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以法律和礼教结合的原则来处理纠纷以期获得最满意的结果。这一点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的适用一般性条款或者法律原则来定罪量刑。虽然说重视实质主义可能导致法律形式的虚无,但是适当的实质主义却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思维中的实质主义仍然有他的适用空间。 (3)法律思维重视技术主义。无论是行政官员、立法官员还是讼师,中国古代法律人在运用法律解决矛盾时倾向于在技术上不断细化,却忽视在原理上的革新。即中国古代法律往往"着眼于犯罪的具体情况的种种差别,企图使罪刑相当,立法也就越来越繁琐,具体化的结果使得概括性的原理原则难于发展。"在中国当代法律中,这种技术主义在立法、司法中屡见不鲜。法律中的技术性条款得以不断完善,但是原理性问题则难以得到重视。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例,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不断改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是缺少原理性的指导的变革则使得《意见》更多地成为一本量刑技术指导手册。 (4)法律思维的非独立性。此指在法律人进行法律思考时的非独立性,即其他非法律因素会影响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这一点源自于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社会体制,自然地,法律思维与行政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产生了重合。除了行政、司法不分的封建体制以外,法律思维的非独立性还包括法律人思维与道德思维的交叉等。 (5)法律思维的非专门化。与西方自古将法律人作为一个专门的职业培养不同,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法律人非职业化传统。 综合上文对法律人历史角色的剖析,结合前文分析的历史渊源下的法律人思维特征,可以说由于历史因素的渗透,从法律人整体来看,处在新旧法律思维交替过程中的中国本土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的最大的特色即冲突性,即社会转型特殊时期,中国当代法律人的思维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同西方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差异问题,同样也是法律人思维的历史与现实的冲突问题。 笔者认为,在发展法律思维与建设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中国法律进步与法律本土化的最重要推动力应该是依靠中国当代法律人辩证发展的法律思维、依靠中国法律人自身的智慧,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塔,让中国的法治建设减少盲目模仿西方法律的尴尬与自身独自发展的无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