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00 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北京) 摘 要:股权激励有助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公司治理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对管理层进行激励的手段。然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文章在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对策。 關键词:股权激励;问题;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管理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四个部分,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是靠经营者来完成职责的,之前提到的股东大会、监事会等难以起到相应的作用,弱化了对经营者的监督责任,这就形成了"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高层大多由行政任命,他们并不是职业化的经理人,对他们而言职位提升的激励效应要远大于股权激励带来的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权激励会导致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实施盈余管理,从而片面追求股价或业绩的上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二)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最重要的是股权激励指标的选取与制定,在目前信息不完全对称的环境下,激励指标的选取首先是要在不同的企业选取适合其自身的考核指标。但是,很多企业往往还是采用企业的经营业绩为主要指标参考,只是利用净利润和净资产增长率为主要指标,但这两个指标不能充分说明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无法表现企业长远发展的潜力,也无法真实、客观、全面地考核公司的业绩和经营者个人的努力。这种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指标体系,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会驱使高层进行短期行为,进行高风险经营,甚至人为篡改财务结果。 (三)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 我国股票市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起歩时间较晚,且我国经济体制跟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不足,呈现弱势有效。就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阻碍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股票价格经常大幅波动,股价不能真正地反映公司经营业绩,股票市场不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企业的经营信息,导致股权激励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效果和约束力大打折扣。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会提升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对于公司内部的治理,主要应该从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上进一步约束经理人员的决策行为。在我国目前环境条件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去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首先,需要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规,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培育高素质的独立董事。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从法律上对监事会的知情权和检察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改善监事的来源组成和推荐任命方式,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需要加强独立董事、监事和薪酬委员会的监督约束,因为他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又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通过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其次,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竞争机制,完整的经理人竞争制度才会有利于处理董事与经理人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委托代理带来的成本。最后,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股权激励被经营管理者利用,侵占股东的利益,降低高级管理人员寻租行为的机会,推动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二)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公司要持续发展,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不可缺少的,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从更科学、更完善的角度来加强对被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完善的考核指标应当全面、系统,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光明乳业的考核指标有四种,财务指标相对比较全面,但也缺少了非财务指标。我们也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案例考虑引入EVA、平衡计分卡等国外的先进考核办法,来提高绩效考核的整体水平,从而保证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同时,由于每家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域、股权结构等存在差异,因此要根据上市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来设计相对灵活的考核指标。 (三)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应当做出专门的、统一的税收规定,从而加强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税收制度方面,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将股票期权的税法规定按照股票期权的不同种类做出不同的规定,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激励过程的公平和效率。也可借鉴他国的经验,比如美国对激励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规定递延纳税的征收办法。 其次,建立和完善与股票期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需要政策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股票期权的实施和运作,这是股票期权制度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进行修法行动,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保障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和运行,建立一个以实施细则为主体,包括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则的相关规定在内的一个完整的股票期权法律体系。 最后,完善高管持股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董事、经理人员出于善意原因,如为了实现股票期权、为了偿付到期债务、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董事、经理人员有规律地买卖本公司股票等行为给予许可。但为了防止高级经理人员利用公司信息控制股价谋利,还必须加强董事、经理持股申报及信息公开等制度,辅之以股票期权制度中执行期的约定,有效地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欣,管雪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1(10):60-63. [2]宫玉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探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11):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