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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找工作时,绝大多数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很多用人单位会告诉劳动者"试用期内,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无工资"。这些雇主的规定是否合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有哪些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内,还要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录用。出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支付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
  有的单位在入职的时候就说明了试用期,但是试用期过了之后却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有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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