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十一五"税改的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2章第2节中,有关税收改革的内容共涉及10个项目。时至今日,"十一五"规划即将落下帷幕。我们可以发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营业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几个税种的改革,或是已经全面完成,或是已经部分完成。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个税种的改革,或是已经开始试点,或是已经有了成型的方案,甚至可望于近期启动。但是,除此之外的两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的改革,不仅至今尚无启动的时间表,而且几乎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 颇有趣味的是,上述的两个税种,在税理上,都属于直接税。而且,都属于针对居民个人纳税人征收的直接税。相对而言,已经全面或部分完成、有望于近期启动改革的税种,则属于间接税。或者,即便属于直接税,也系针对企业而非针对居民个人纳税人征收的直接税。 注意到上述两个税种的改革早已进入重大改革行动的清单,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破解又亟待直接税担纲尽责,其进展的迟缓,只能归结于其实施的难度。这实际上告诉我们,在所有的税收改革项目中,直接税是最难啃的一块骨头。 税改诉求点 现代税收的功能已经被高度概括为三个:组织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 税收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现代税收的上述三个功能,是分别由不同的税种来担负的。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虽然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都是取得收入,但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组织收入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的税收功能日趋重要和愈益凸显,打造一个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已经成为各国税制建设的共同目标。过去两年来的旨在反金融危机的全球性税收政策实践,便是一个突出的例证。也正因为如此,迄今为止,人类税收发展所呈现的一个基本轨迹是,由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到间接税,再由间接税过渡到发达的直接税。 认识到税收改革终归要围绕其"软肋"问题而展开,下一步的中国税收改革,必须把拉近贫富差距、实施宏观调控作为与时俱进的目标而纳入视野。这就意味着,以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改革为突破口的现代直接税体系的构建,应当成为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重要方向。 无论是有关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应对,还是围绕"十二五"时期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的规划,举凡涉及现行税制的改革诉求,几乎剑剑指向直接税。 例如在讨论中国税制建设的总体布局时,鉴于不同的税收功能要由不同的税种来担负,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又具有更大的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作用,故而,让现行税制跳出相对偏重收入的"单一功能"格局、进而实现"功能齐全"目标的出路,就在于增加直接税的份额。 再如,在谋求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的策略时,人们总会说到现行税制对于城镇化进程的种种制约作用,也总会把调整现行税制当作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城镇化的一个关键之处,就在于让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收与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接,故而,围绕城镇化与现行税制之间关系命题的讨论,也可归结于增加直接税,尤其是增加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份额问题上。 另如,在分析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面临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时,人们总会把现行增值税拎出来。鉴于增值税"扩围"遇到的难题之一便是其块头儿陡增,块头儿过大的增值税肯定会对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安全性构成挑战,故而,增值税"扩围",必须辅之于包括相应调减增值税税负、相应调增其他税种税负等相关的配套动作。在这一此减彼增的税制调整中,能够进入调增视野的,自然是目前份额偏低的直接税,特别是基本不存在的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 这些情形,不过是其中的几个突出的例子。这也意味着,"十二五"时期的税收改革,应当也必须围绕着直接税这一线索而推进。 改革方向 鉴于上述种种,可以立刻得到的一个重要判断就是:今天的中国税收,已经越来越同市场经济体制紧密对接并越来越被推至破解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前沿地带。鲜有直接税或基本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的现行税制格局,已经不适应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更不适应于越来越趋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故而,在兼顾其他方面改革需要的同时,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以此为基础,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是"十二五"时期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儿。它们,理应成为"十二五"时期税收改革进程中得以凸显的改革举措。 不妨以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为例,概要说明直接税的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改革方向,在于由分类走向综合。有别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的基本特点,是除少许的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的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 开征物业税的基本着眼点,在于拉近贫富差距而非抑制房价或给地方政府寻找主体税种。只有将物业税的功能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和拉近贫富差距的手段,物业税的开征才不会继续停留于"雾里看花"状态。 生活中的常识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费,你消费的规模比我大,消费的档次比我高,消费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财产,你拥有的财产比我多,你比我富。其中,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将这样一种贫富差距同中国现行的税制格局相对接,可以发现,在收入取得层面,我们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我们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我们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放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财产—不去实施税收调节,而仅着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费—的税收调节,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可想而知。 一旦物业税获得开征并由此为遗产税以及其他属于财产税系列的税种铺平道路,那么,结束中国现行税制格局中的财产税缺失状态,从而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便会成为中国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