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危机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涌现。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既对银行等从事借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形成了有效的补充,也为各地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三农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但是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的事物,它的生存环境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面临着管制较多、税负过重等问题。本文将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借贷 一、新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已经无法满足借贷的需求。这时,传统的民间借贷開始慢慢发生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就应运而生了。而这一新事物的不断涌现和日益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人民银行的一项可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比2014年末增加119家,比2015年9月末减少55家,贷款余额为9412亿元,2015年人民币贷款减少20亿元。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转型发展期,从以往的公司数量增长期过渡到了当前更加注重质量的转型期。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着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后备资金无法得到保障 在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公开吸收社会资金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从银行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是我国和一些发达国家有所不同,社会捐赠这一融资途径对小贷公司来说如同虚设。大部分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较少,大多只有3000~7000万元,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贷公司有限的资本金一般长则半年短则一两个月就放贷完毕,往往会陷入无款可放的境地。由此可见,后续资金得不到保障是威胁小贷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最严峻的问题。 (二)贷款额度受到限制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与必须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无法满足大多数客户的贷款需求。而这些客户很可能由于资金的需要转而向大型金融机构或民间高利贷借贷,这些政策无形中使小额贷款公司丧失了许多客户。贷款额度的限制,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定位不明确,无法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对于小额贷款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而是一直游离于大型金融机构与传统民间借贷组织之间,被视为工商企业,税收也按照一般的工商企业标准计算,但是跟金融机构税收比较起来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明显过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收,使得企业面临重复纳税的困扰。国家的法律规定又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明确定位,也没有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足够的政策支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艰难的发展期。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成熟的监管体系 从监管方面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省级人民政府拥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银监会和公安部门主要查处非法集资,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是由县级以上金融办负责。这种分散型的监管制度实际上是把除法律禁止之外的监管职权均授予了地方政府行使,而地方政府又未明确全面监管的责任机构,在制度上存在重大的缺陷,不利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三、促进小贷公司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前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想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在多个方面多个角度作出调整,多种方式进行支持。 (一)增加资金来源 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渠道窄长期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国家需要制定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以2013年为例,在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支持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在广州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的小额再贷款公司。为了进一步的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可以加强小贷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还可以推出基于小贷公司的资金头寸调剂。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一步的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题。 (二)适当放宽放贷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的贷款几乎都是自有资金,几乎不存在道德风险,即使贷款出现损失,损失的也是自有资金,不会影响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制可以适当的放松,甚至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比银行业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可能增加一部分客户。此外,适度调整此前关于小额贷款额度的限制,可以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性质 从理论角度,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鲜明的金融机构属性。金融机构的定义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机构定位为专门从事货币、信贷活动的机构。广义的金融机构则是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般来说,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以金融机构的本质定义为出发点,即看其该主体是否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无疑,小额贷款公司是符合判断标准的,应认定为金融机构。 (四)立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健全监管体系 1.明确政府监管机构为银监会 首先,《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力指定由省地方金融办履行,是出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期因地制宜的管理需要,亦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顺利推广。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并不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其次,金融办并非一个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现行法规中也没有监管权的法律依据。另在资质、经验、监管队伍等方面其亦没有银监部门更专业,由银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更能胜任监管任务。 2.强化行业监管 健全监管机制的另一途径是强化行业监管。实行行业协会监管,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同时,这种监管方式也更加反应迅速敏捷。2011年初,我国成立一家自发的公益性自律机构——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进一步规范。 3.强化合作银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合作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伙伴,知道小额贷款公司部分重要的经营信息,也应肩负监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另外,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力量、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规范和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需要国家、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等多方一起努力。我们坚信,我们叫小微金融,但我们是大事业,不仅是民生金融、民营金融、民间金融,还是普惠金融、责任金融,叫小微大业,这是一片充满梦想的蓝海。 【参考文献】 [1]王禹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及对策浅析.中国外资,2014,(1) [2]霍海龙.山西省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区域经济,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