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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不断发展,金融业内部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金融创新持续深入发展,国际金融监管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进行监管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一、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一)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二)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 "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三)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負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二)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三)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四、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卜微微.中国金融开放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经济学院,2011.
  [2]詹昊,慕娟.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J].经济视角,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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