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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摘 要:改革開放后国民经济的到飞速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到来,使得金融业逐渐繁荣。政府相关政策的推行,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出现,长期发展以来法律主要依据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进行对民间借贷的约束。新型经济市场的转变需要民间资本配置进行优化,但是传统的法律规制方式不能够做到引导功能工作,对民间借贷可能出现的风险控制力逐渐下降。有效的进行民间借贷的管理需要充分的掌握民间借贷的现状,转变传统法律治理的模式,引进激励机制的理论思想,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机制;法律规制
  自进入到21世纪起,社会经济形式与金融结构在不断的发生改革与优化,在此过程中民间借贷得到了发展机遇,使得融资渠道不断得到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其中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民间借贷的扩散性与风险传递性特征逐渐增强,影响到国家对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最近几年由于经济危机与宏观调控的影响下,各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借贷事件,其中涉及到的主要是中小型企业,严重的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反应出民间借贷中携带的风险,需要加强法律规制的管理。
  一、民间借贷的形成
  (一)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型企业多是民营组织,基于信息不对称、资金链不稳定、投资领域有限等因素的显示,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方面受到诸多的阻碍。银行业处于对金融风险的考虑,为相对稳定的高兴企业与国有公司进行借贷,但是对于中小型企业则不愿意予以资金支持。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过高,房地产等行业面临着资金周转的困难,无奈之下只能转向民间借贷的途径,使得地区内的民间借贷得到发展。但是随着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房产调控的政策,银行信贷紧缩与房地产限购,使得场地产业逐渐低迷,大量的地产商资金链紧缩,导致民间借贷危机加重[1]。
  (二)金融监管力度不足
  国内的金融制度相对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较为落后,由此衍生出诸多的问题。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开放,民间自主创业形式得以发展,出现了大批中小型民间企业,但是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资金的支持,而中小型企业的需求资金往往得不到满足,推动了民间借贷的繁荣。通过对改革开放后金融体系的观察,可以得知国家逐渐重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外资银行的进入也放宽了政策,即便如此,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帮助较少,使得中小型企业受到的资金限制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民间借贷机构大肆发展。而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调查发现,部分民间借贷机构是私人合伙的性质,组织者素质不足,管理水平低下,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形成了诸多的民间借贷风险。
  二、激励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近年来,民间借贷规制整体上呈放宽的趋势,从近几年政府颁布的经济政策可以看出,扩大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范畴,推动金融能够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这些政策的出台降低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限制程度,具有鼓励倾向,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制距离方案,难以形成制度化的形成。需要建立与传统法律规制互补的激励性法律规制,逐渐形成激励与约束均衡的法律治理模式,突破传统单一的依靠约束规制民间信贷的窘境[2]。激励性至的法律规制在克服利益规制与部门利益规制缺陷的基础上,以信息不对称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以优化机制设计以不同规制工具的使用为核心,经由向民间借贷主体支付信息补偿以获得更多信息,在此基础上决定规制机制并实施规制行为,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逆向现则与道德风险。激励法律规制能够有效的实现市场机制的作用,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工具的选择
  (一)准入条件设置
  民间借贷的需求只增不减,主要是源于我国具有民间借贷的文化传统,而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积累了大量的经济资本,同时近几年国民经济不断的发展,市场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而基于银行借贷的限制,形成了大批中小型企业转向民间借贷的途径。未来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中,需要在法律上给民间借贷取得合法地位的机会,同时经由市场准入条件设置,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明朗化发展。在公共利益的趋势下,准入限制是维护公共利益和降低系统风险的有效手段,所以对民间借贷保留适度的准入限制的必要的措施[3]。
  (二)区域竞争机制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贸易壁垒的减少,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不断的扩展。基于此民间金融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风险集中的逻辑将同样适合。区域竞争是开展激励规制的主要途径,兼具了信息定价与支付信息租金的性能,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
  (三)主体身份转换
  借贷领域中,由于金融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不同的主体类型的发展空间具有极大的差距。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发展的需求,目标是转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可将金融市场的主体分为三个类别,包括了单纯贷款的形式、贷款与存款双向进行的形式、可任意吸收存款同时兼具放款性能的形式。现阶段国内的现代机构向高级主体类型的转换的法律途径并不完善,银行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施加限制,降低法律规制的激励效果。需要基于国家的指导意见为原则,建立具体的制度,并予以实现。
  四、结论
  国内字改革开放后期不断的做出经济市场结构的调整,民间借贷的兴起有利有弊,可以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是发展中又携带着诸多风险,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做出自我的调整与优化,建立更科学的制度进行民间借贷的管理。法律规制所起到的作用是约束民间借贷活动,降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但是并不能完全的解决到民间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目标是预防可能出现的经济风险,在进行民间借贷法制的优化过程中,需要综合经济规制方式与社会规制放肆,科学的选择法律规制工具,促进民间借贷的正面价值实现。
  参考文献:
  [1]刘中杰.论民间借贷的组织模式与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4,01(04):164-171.
  [2]胡杰.民间借贷中的税收问题研究[J].财经理论研究,2015,02(02):60-67.
  [3]张红.民间借贷的困境与突围[J].现代经济信息,2015,03(21):29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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