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提出 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3、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下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定向委托的项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并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 1、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项目申报通过《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及《目录》要求填写后,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5、以往承担定向委托项目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项目评审 1、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招管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区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日分级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日过程监管。 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己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帐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经费划拨 1、定向委托项目的经费由购买服务方下拨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拨付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实行一次性拨付;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方应如实汇总经费支付、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3、定向委托项目的评审经费由购买服务方支付;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经费从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