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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在劳动纠纷中的适用分析


  (266071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摘 要:随着劳动者群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纠纷呈现飞速增长的趋势,劳动纠纷内容开始多元,企业规章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纠纷制中,企业往往以企业规章有规定,公司只是依照规章办事为由,请求仲裁、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这些规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广大劳动者如何避免規章陷阱,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本文将对此展开介绍。
  关键词:企业规章;劳动纠纷;证据效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应该遵守劳动纪律,据此,有人将其解读为劳动者应该遵守企业规章,现阶段很多企业利用劳动地位的优势,在企业规章中大肆加重劳动者的劳动责任,在劳动纠纷发生时,以劳动者违规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或开除,而此时很多劳动者会自觉的理亏,"自认倒霉",那么企业规章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在发生纠纷时如何进行维权,企业规章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运作的,本文将对此做解答。
  一、企业规章概述
  1.何为企业规章
  企业规章顾名思义,就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和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因此企业规章制度应该符合三个要素,第一,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不能是个人或者是单位中的部门;第二,必须是依法制定,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权利义务的责任范围内制定;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即内容和程序合法;第三。规定的内容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流程以及管理规定,不能涉及工作以外的其他领域,必须是工作内容具有相关性。
  2.法律对于企业规章的具体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具有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的义务,另外,规章的内容应该以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遵守法律,不能只重义务,忽略权利;另外劳动法第25条,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劳动者需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构成要件,注意严重的理解,不能单纯的以违返规定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89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就是规章违反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将无效。在企业规章制定程序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民主程序,工会或职工可对单位提出建议并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职工对此应当享有知情权;"这一条确定了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公示知情的原则,违反这一原则,规章无效。
  二、企业规章在劳动纠纷中的适用
  法律的一般规定已经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企业拿出,在签订合同培训时,劳动者并没有注意的企业规章,确凿的说劳动者违反规章,或者以规章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工资上的扣除时,法院、仲裁庭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就变的尤为重要。
  1.合同效力高于企业规章
  我国高法出具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劳动合同。这就明确了规章的性质,他可以被理解为合同的一种补充,但是级别效力低于合同,并非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在适用时应该注意他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能将其纳入"契约自由"考量的范围,他并非一个在平等地位下的合同规范。
  2.规章制定的民主与公示原则
  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我们不难发现,企业规章要想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被采纳,应该具有民主制定、遵守法律、公示知情等步骤,否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所谓民主程序,即有工会的企业需要工会民主评议程序通过,没有工会的需要全体劳动人员的审议、建议。另外,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通过醒目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公示。对于新进入的员工,应该保证他们的知情权,组织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学习,不然职工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要求对规章,不予认定。
  3.规章认定照顾劳动者弱势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特别是工人阶级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维权意识也比较低,在劳动争议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往往在企业规章效力的认定上,向劳动者进行倾斜,这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对于对员工不合理的规章条文,往往不予认可,当然在实践中也不排除在集体诉讼中维护地方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劳动者不应该因为对企业规章的不了解而放弃自己合法权益,要坚决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进入仲裁、诉讼时因为对法律缺乏认识,而被用人单位以"威逼利诱"的形式,诱导放弃自己和合法利益,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绝对不会为法律所允许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劳动者也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遵守劳动者的规则,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时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重视企业规章,针对不合理的地方及时的向工会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杨继春.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纪惩处[J].法学杂志,2003,05:47-49.
  [2]宋大勇.企业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杨思.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作者简介:
  范宣超(1992.02.03~),男,汉族,山东日照人,青岛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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