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是哪三权(三权分立是哪三个机关)讲了赵宋政府不自由之皇帝的不自由,这一篇讲司法官员的不自由。 本文3000字,阅读时间10分钟。 赵宋的司法不但制度健全,而且执行严格,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华帝国史上堪称一绝,远迈汉唐,更无来者。01 赵宋司法上的三权制衡如何运行 赵宋司法上的三权制衡指:逮捕权、审讯权、判决权这三权互相制衡,各负其责,独立运作。 有逮捕权的机构很多。县一级的是尉司,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尉司长官叫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长,一般由文臣担任,个别时期和地区用武官。此外,如派往全国各地的巡视员、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最高法院大理寺、情报部门皇城司,以及禁军司令部,也都有逮捕权。这毫不奇怪,因为维护政权从来就是首要的。上述单位也并不只是抓些毛贼,更重要的还是缉私和防止谋反。既然如此,就不能单靠公安机关,必须让相关部门各显其能。 审讯机关叫鞫(ju)司,也叫推司,狱司。按照制度,缉捕部门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后,自己是不能定罪的,必须交给审讯机关。 审讯机关要至少独立审讯两次。一审验明正身,核定证据,录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一审法官必须为自己的审理负责,如果出现错误必须担责。 二审接到案卷,必须从头到尾重新再问一遍,叫录问。宋代司法高度重视二审。如果是州府一级的二审,必须到邻州借调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叫聚录。如果二审在京师,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二审法官还必须向被告宣布:你有权喊冤。 判决机关叫谳(yan)司,也叫法司。二审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交给判决机关定谳。程序则有四道: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叫检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叫拟判;然后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审核;最后由长官认可,签署判决书。如法官对长官的判决有异议,可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提呈上司,史称"议状", 或呈请知州再行审理。此后, 若长官的判决有误, 附入议状者可免除处罚 。 以上推勘、录问和检法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见面的。如果见面,先各打八十大板。02 赵宋司法的配套机制 赵宋开国皇帝视"狱讼"为政务之首,认为司法审判事关国家命运兴衰, 与百姓生活苦乐密切相关, 故须格外关注。历史上就有太宗多次亲自平反冤案的记载。宋朝还在配套机制上对司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在路一级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作为司法的最高长官,和行政长官互不统属。知州知县必须亲自审理案件,而且规定了审理期限,避免犯人留滞狱中。州有权判决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路提刑司与中央。 设立专职法官。作为一个重视法治的国家,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法官的素养、地位与司法公正和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宋代规定,涉及司法的士大夫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宋朝士大夫一改汉唐以来文人儒士不谙吏事,轻忽狱讼的世风。另外,还注重法官的人文素养,即司法官员对儒家经义及仁爱思想的理解与把握。 重证据轻口供。不轻信口供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其中最好的例子就是宋慈写的《洗冤集录》,如果不是这样的司法传统,这本书可能根本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了也会无人问津。赵宋缜密细致、重视证据的风格甚至影响了史学界乾嘉以来考据之法。 支持上诉、翻案。被告不服判决,三年之内都可以上诉。临刑时如果本人或家属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审。犯人享有的法定翻案权,北宋三次,南宋五次。03 赵宋司法的思想观念来源 哈耶克说:在社会演进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也就是说思想观念决定制度,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制度。 赵宋司法的思想观念来源于宋人骨子里对皇权独断的质疑。皇权需要制约,不能滥用,不能无界限,不能恣意侵削大臣之权,这即是赵宋的实践,也是宋代皇帝与大臣的共同意识。文彦博说"天子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他们并不认为国家是一个人或一个姓的,当皇帝想独断专行的时候,往往就有士大夫振臂高呼"独夫民贼,天下人共诛之"。 这一方面来自五代时皇帝地位的削弱和什么是皇帝的大讨论。当时关于皇帝的定义也很多,比较有名的是安重荣说天子是"兵强马壮者为之",剥去皇权温存的面纱后,只剩下了冰冷的刺刀。另一方面离不开赵宋皇帝的谦恭自抑。仁宗时,有人劝他要专政,他说"若自朕出,皆是则可;若有不是,则难以更改。"当权者能以一种如履薄冰的姿态去面对权力,几千年下来也就他了。朱熹更是用儒家语言,对皇权进行了极其尖锐的拷问,他认为,如果凡事皆由皇权独断,即便是处置得皆合乎情理,也不符合"治体"。 赵宋司法的思想观念来源于对生命的尊重和私有产权的重视。宋人提出了"国家谨重用刑"的司法指导原则,并要以忠厚为本。对生命的尊重前面的叙述已经很多。下面再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赵宋对私有产权的重视。 北宋的皇宫一直都是历代封建王朝中最"破烂"的一所。太宗想扩建皇宫,但是周围的百姓不想搬迁,互相商量了几次后,太宗不得不退让,停止扩建皇宫。甚至昏君宋徽宗在位期间,他也不敢随意拆迁民居,甚至给自己的儿子、女儿修建府邸也不占用民居。 南宋时,一个叫阿龙的农户家里有急事,就向富户典当了田地,双方约好最后偿还时间。期间,阿龙找了富户好几次,他都百般推脱,要么说人不在,要么说契书找不到了。而等时间一到,富户就要抢占他的田地。结果,当时的法官查明情况后,对此根本就不支持,让他归还阿龙田产。这不比现在一些支持高利贷、套路贷的法官强多了?而且,这并非个例,将老百姓的财产纳入法律保护是当时士大夫的一种共识。 而且,在宋代,女子的嫁妆是其私人财产,不用说是丈夫,就连官府也不能自由处置 。女性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强化,奁产逐渐从家长支配下的家产成为夫妻间的专属财产,且约定俗成由妻子来支配。法律还规定,在罚没家产时,妻子的陪嫁人和物不属于夫家财产,官府不能收走。 04 赵宋司法上的三权制衡和西方三权分立在本质上完全不同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来行政权、立法权、审判权的三权分立。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像很多人说的那样——西方的三权分立起源于《论法的精神》,而是恰恰相反,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给予了孟氏深度思考的案例。没有人能从有限的理性出发去设计一套长期行之有效的社会规则,除非他是上帝。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 因此,三权分立并不是孟氏发明出来的,而是他发现了人类历史上只有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普通人才能拥有免于暴政的自由。然后系统性地解释了三权分立的运行原理,并从逻辑上维护了三权分立的合理性。这就像牛顿只是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并不是发明了它。否则,若认为三权分立是孟氏发明的,就难免会落入理性建构主义的陷阱。 赵宋司法上的三权制衡虽然也是经验主义的产物,但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在性质上完全不一样。它只是依据权力的自然流程,将权力的运行分为三段,使三方各司其职、相互监督。这种为了防止决策错误和以权谋私的分权,早在唐朝就已经运用于行政上,效果还很好。比如,皇帝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力,将相权一分为三,中书出旨,门下审核,尚书执行。 不过,难能可贵的是开明赵宋不仅将其用于行政,更广泛而深入地将其用于司法。 这是开明赵宋系列的第二篇文章,喜欢的请点赞、关注、评论、转发,也可以关注同名公众号 您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创作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