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具体的情况吧 父母想让22岁姐姐养2岁弟弟 自从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后,很多人就想要一个儿女双全的家庭,都想尽力一试,实现自己儿女双全的梦,但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有生养二胎的条件。近日,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妇,就因为刚成年不久的女儿拒绝抚养他们新生的儿子,而将女儿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这对夫妇胜诉,被告人丽丽(化名)要抚养这个新生的弟弟。 据了解,丽丽家庭条件贫困,上大学时就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完成的学业。毕业后,刚刚开始工作,父母就要求她以后抚养年幼的弟弟,理由是他们已经没有能力抚养,丽丽作为姐姐,自然有抚养的义务。对此,丽丽很委屈,表示父母明知没有能力抚养还要生,生下来又把孩子交给她养,这让刚刚毕业的她根本无法接受。面对女儿的拒绝,父母将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丽丽有抚养弟弟的义务。 对此,法律相关的工作人员表示,丽丽的遭遇确实很值得同情,但她今年已经22岁,是成年人。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的不容拒绝的。因此,丽丽作为一个成年人,有义务在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抚养弟弟。 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 律师表示:根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对于孩子没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抚养义务的。那么对于这个只有两岁的孩子来讲,姐姐的抚养义务是不可以拒绝的。 对于此事,网友也是议论纷纷。生孩子不难,难的是孩子生下来之后的一系列的事情,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去养育TA,需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去让孩子好好的长大,不说多有钱,最起码要读书,要吃饱穿暖。然而这些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对于一对靠低保来生活的夫妻来说无疑是负担不起的。 再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下这个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的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 弟、妹扶养兄、姐需满足3个条件:即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对于这样的兄弟姐妹,当出现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时,有负担能力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不过,我们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应承担必要的扶养义务。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也肯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并且一直到成年。 哥哥姐姐是否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 一般来说是有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依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哥哥或姐姐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抚养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哥哥姐姐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但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父母已去世或没有抚养能力,二是弟弟妹妹必须是未成年人,三是哥哥姐姐一定要有负担弟弟妹妹的经济能力。 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孩子时,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知道弟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的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具有扶养的义务。当然,以上的情形须是满足扶养人都是成年的,而被扶养人未成年或者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批复中也肯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最新消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