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吃庖汤肉身亡(吃庖汤的来历) 遵义市凤冈县一位村民,参加好友家杀猪组织的"庖汤肉",席间饮酒后身体出现异常,经救治无效身亡。 经当地组织调解,8名参与饮酒者向其家属赔偿42万元! 到底怎么回事呢?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因聚会喝酒身亡,法院这样判! 据悉,这起事件发生在2018年12月26日,当天,凤冈县永安镇村民孙某,受好友邀请参加吃"庖汤肉",席间与陈某等人一同饮酒。 喝完酒后,孙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靠在沙发上休息,但其家属发现孙某情况异常,神志不清,于是立即送往永安镇卫生院。因病情严重,孙某被转至凤冈县医院,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孙某的家人认为,当天组织和参与饮酒的8名村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其提出赔偿。2018年12月28日,经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余某等7人每人赔偿2万元,责任最大的陈某赔偿28万元,共计42万元。 目前,该纠纷已调处完毕。 原本的开心的饭局和聚会, 却因为这样的意外变成了痛苦的回忆。 这件事告诫大家: 在聚会的时候酒虽可以调节气氛, 但是不但不能劝酒, 还要及时制止过量饮酒! 要知道,一旦出现意外, 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人一向待人热情,喝酒豪爽。 可是,过量饮酒、劝人饮酒仅仅是热情吗? 很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说明: 这样的热情,是极其危险的, 甚至可能会"杀人"!!! 这些案例警醒每一个人! 六盘水男子酒后回家路上摔死, 酒友赔了11万! 2016年2月15日,家住六盘水城区的张某电话邀约了尹某、李某等人一同饮酒。当晚,尹某等会喝酒的14人同坐一桌,总计喝了约6斤白酒,其中尹某喝了约4两。散场后,由于人员较多,张某并未注意到自己带来的朋友离去的情况。不料,当晚尹某并未回到家中,他醉酒后坠落到水沟中伤及头部造成死亡。事后,参与喝酒者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1.6万元。 贵州兴仁战友聚餐饮酒死亡, 同饮四人自愿补偿! 2015年10月,唐某、王某、李某、任某、付某是多年战友,再相见,五人邀约一同到餐馆吃晚饭及饮酒。23时左右,王某与唐某一同打车前往被告王某家中,0时许,王某之妻发现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唐某呈侧躺姿势,且呼吸急促,医护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遂将王某、李某、任某、付某诉至法院,四名战友自愿补偿原告42400元。 贵阳租客朋友喝醉坠楼身亡, 家属索赔62万元! 2015年1月,贵阳的小龙,在家中饮酒后,突然接到了好友小勇的电话,邀请他到位于金鸭加油站附近的出租屋内过生日。推杯换盏后,醉酒的小龙到厕所方便,一不小心失足,竟然翻过厕所的窗台从四楼掉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人觉得是因为出租房窗台护栏太矮了,才掉了下来,便把小勇及出租屋房东告上了法院,索赔62万余元。 看完新闻, 在惋惜的同时, 也应心存对生命的敬畏, 这些事就隐藏在我们的生活中, 而大多数人在当下几乎 只感受得到一饮而尽的畅快, 完全不清楚"火拼"酒量、 劝人饮酒可能产生的可怕后果, 以及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五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五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有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为30-40%。 2劝未成年人饮酒导致严重后果的,又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劝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劝酒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劝酒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道理同上,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 4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劝酒人和同饮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才算尽到"劝阻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仍然承担次要责任。尽到"劝阻义务",例如明知对方要开车,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5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各方又如何承担责任? 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酒桌上,量力而为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小酌或许怡情, 但豪饮一定伤身! 更也再别说下面这种傻话: …… 酒这东西, 喝了本身也没什么好处。 多彩妹身边也不乏劝酒人, 尤其是喜欢说"不给面子"的劝酒人, 他一定不知道医药费比面子贵! 对于这样的人多彩妹只想说一句: 你在酒桌上拼命劝酒的样子, 真的很让人讨厌! 转发! 让更多人知道劝酒的危害! 别让这种陋习, 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主流! 延伸阅读 10年未见老同学聚会 两人喝3小时醉瘫店家报警 朋友聚会,究竟怎样才能算尽兴? 喝出事情,酒友们又会面临什么责罚? 十年未见的老同学,见面后免不了总要叙叙旧,偶尔也会喝点小酒助兴。然而,这喝酒助兴就很有讲究了,都说"感情深,一口干",难道真的要喝到烂醉如泥,才能算是真感情? 这不,在沙坪坝大学城熙街开店的乐先生,三天前就遇到了这么两位顾客,从傍晚喝到餐馆打烊,两人已醉得不省人事,但依旧还要喝,他只好报警求助。 店主报警: 两人喝了3小时 醉瘫了 乐先生最近生意都比较顺利,但当他想起三天前的那两位顾客时,真是有点无语。"喝得在厕所里睡着了,我们喊醒后,他们还要接着喝,直到再也喊不醒……" 乐先生回忆,三天前的傍晚6点,这两位30岁左右的男顾客来到他开的烧烤店,点了一桌子菜后,两人还点了不少酒。最初店里的顾客还很多,服务员们并没有太在意这两位顾客。过了晚上8点,客人开始陆续离开,只剩下这两位不停喝酒的顾客。服务员说,两人开始吃饭过后,酒就没有停过,到晚上7点左右时,两人已明显出现了醉态。 8点过,服务员发现其中一位顾客上厕所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于是他们到厕所里寻找,发现这人居然醉得在厕所里睡着了。 喊醒了醉在厕所里的顾客后,两人又回到饭桌上,继续喝。尽管店主和服务员都来劝说,但两人还是继续饮酒,直到9点左右,两人醉倒在桌子上,再也叫不醒了…… 店主乐先生无奈报了警。 老友见面: 久别重逢叙旧 喝多了 沙区110民警在接警后,来到店里。此时,两位顾客还趴在桌子上昏睡。店主说,两人在3个小时里,喝了12瓶竹炭白酒。虽然这酒只有17.5度,但两人喝得太多了。"最后一瓶还没喝完,如果他们还醒着的话,估计还要继续喝。" 民警摇了摇两位醉汉,但两人始终昏睡。无奈之下,民警只好联系其家人。不久后,其中一位顾客陈先生(化名)的妻子赶来了,但当她见到丈夫的样子后,她也很纳闷:因为和丈夫喝酒的那个人她也不认识。 这两人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喝这么多酒?直到当晚9点过,陈先生慢慢醒来后,这一切才弄明白。从两人断断续续,似醒非醒的话语中,民警了解到,陈先生和李先生(化名)是很要好的老同学。陈先生在重庆工作生活,而李先生在成都工作,两人已经十年没有见面了。最近,李先生来到重庆,因此约老同学出来叙旧,两人见面后,可能是太激动,因此不停地喝,最后喝到店主报警…… 在确认两人身体无大碍后,民警叫了一辆车,将李先生送回住宿的宾馆,而陈先生由家属接走。 话 题 老友聚会 究竟怎样才能算尽兴 40多岁的刘先生是渝中区人,重庆大学毕业,前不久才参加了大学同学毕业20年的聚会。刘先生说,大学同学本来就来自五湖四海,聚在一起很不容易,大家见面后似乎有说不完的话,讲不完的同学情。面对这样的聚会,他也不得不多喝了几杯,其他同学劝酒,他也不好意思推辞。最后,女同学纷纷离场,男同学们互相斗酒,几乎每个人都是被人扶着回酒店房间的。刘先生告诉记者,老同学老朋友见面,叙的是旧情,而不是酒。"酒后出事担责,朋友反目成仇"的事情在我们身边也屡见不鲜。因此老友聚会叙旧,表达感情的方式,不一定"一醉方休"才是真朋友。 而渝北区的王先生则认为,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还有聚会叙旧,酒是必不可少的。既然是老友聚会,就要尽兴,"酒品见人品"。喝酒前,朋友之间可以事先安排好,只要不酒后驾车,不酒后闹事,喝酒注意分寸,就没有问题。 建 议 朋友间邀约喝酒 这些建议请切记 警方建议,朋友聚会喝酒时,首先不要强迫性劝酒,不要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其次,对一些酒量不好的朋友,不要强迫其喝酒,以免因为饮酒诱发疾病;第三,当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我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应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而律师建议,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劝阻。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一: 聚会饮酒猝死 4个朋友担责 今年1月30日20时,广西南宁的吴某、韦某、莫某在李某的提议下前往烧烤店喝酒,随后李某还通过电话邀请了王某。当晚,5人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助兴饮酒。次日0时30分许,5人离开烧烤店,随后吴某、韦某自行回家,王某与李某、莫某相约吃夜宵,3人吃完夜宵行至江南区某网吧时,王某突然呕吐倒地并昏迷,李某、莫某为其清理了口腔内容物。2时18分,李某、莫某发现情况有异样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时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属于醉酒后心源性猝死。 王某为家中独生子,失独的父母随后将4名同饮者告上法庭。最终,根据4名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莫某、吴某、韦某分别承担5%、3%、2%、2%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2万元。 案例二: 酒驾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3万元 2017年6月8日21时许,山西省稷山县的杨某与妻子、内弟等人一起在某涮锅店吃饭,其间,杨某喝了酒。当晚11点多,几人从县城各自返回。几乎在同一时间,稷峰镇某村薛某在家里吃烧烤,并把吃烧烤的小视频,用微信发送到朋友圈。杨某看到后,和薛某电话联系后,于次日0时49分到薛某家中吃烧烤,并喝了少量啤酒。凌晨3时左右,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稷峰镇某村一村民家门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摩托车滑倒,杨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将薛某告上法庭。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明知杨某已喝过酒,但仍和他共同饮酒。虽劝告但未阻止杨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致使意外发生,属于疏于履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薛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3311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