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遂宁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四川遂宁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具体的情况吧 四川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发布通报,8月12日嘉禾东路一小区发生命案,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对受害人行凶后乘车离开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悉,受害者是一名8岁男童,嫌疑人尾随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据荔枝新闻消息,警方曾透露嫌疑人去年在学校读书期间曾砍伤一名女同学,今年7月获缓刑,目前处于服刑期。据警方通报,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 缺舟: 其实对于精神病也分很多种,有的是自己沉沦,对人没有攻击性,往往选择了伤害自己,走不出自己的阴霾,他们的确是值得我们同情和劝解,因为精神病有的时候,却是很可怜,不知道自己要什么,有什么。 但是有一些,就是极具攻击性,同样都是难以控制思维,他们却表现得有些极端,选择伤害他人为乐,仿佛喜欢用别人的痛苦,而让自己变得愉悦。 其实很多时候, 对于此类有着精神病史的患者不好定罪的原因就是因为你不知道他在行凶时候的精神状态。 但是像这种此前就有过前科的,必须要好生看护,如果是在缓刑期间,也已经在精神病院里多加注意,除非是认定合格,按时吃药控制,此外作为这个孩子的监护人,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能时刻照看,那么就不要擅自放他们出来。 虽然听起来很残忍和不近人情,但是对于这种极具攻击性的精神病人,适当的强制是有必要的。 遂宁8岁男童电梯内被砍死 精神病人持刀杀戮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就在8月份,相隔几百公里的四川发生了两起精神病人恶意伤人事件。8月13日,四川成都郫都区某小区,一名女子持刀砍伤4人,一男孩伤得最重,奶奶捶地痛哭,行凶者疑似有精神疾病。而在一天前,在四川遂宁船山区嘉禾东路一小区,一名8岁男童在电梯内被砍死。男子行凶后,乘车到警察局自首。 8岁男孩的家属称,儿子去街对面同学家玩儿,晚上7点左右,儿子说回来了,但是几分钟过去了,儿子仍没有回家,她就给儿子打电话,儿子没有接电话,她感觉不对劲,于是乘坐电梯去找儿子,结果打开电梯惊呆了,电梯里全是血迹,儿子的眼镜和雨伞在电梯里,人却不在。 感觉儿子出事了,家属立即报了警。民警在24楼找到了受害者,浑身被砍了八九十刀。通过电梯内的监控看到,8岁的男童电梯后,一名年轻男子进入电梯,在电梯里,8岁男童被残忍杀害,电梯内血迹斑斑,随后将男童拖离出电梯。 经过了解,嫌疑人今年18岁,有精神疾病,已经不是第一次砍人了。去年11月份,在上学期间砍伤一名女同学,被判7个月缓刑,目前还在刑期。据知情者透露,嫌疑人之前也住在这个小区,其母亲是开馆的,今年5月份一家人搬走了。嫌疑人并不认识这名8岁男童,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这个小区,并尾随实施作案,目前还不清楚。 8岁的小孩被砍了几十刀,被活活折磨死,嫌疑人实在太可恨了。嫌疑人去年才重伤了一个女同学,既然有精神病,缓刑期间为什么不强制看管或者治疗?还能随意出来行凶杀人,到底有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很多网友强烈建议,不能因为精神病就逃避惩罚,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是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期间杀人,那就有可能被裁定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而且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的反思 由于精神病人发病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时不时地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这些特殊的伤人者、杀人者通常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控制自我,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无法对其实施刑罚,那么最终我们必须追问一句:谁该为这些无辜者的生命健康承担责任?谁应该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去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具有这样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很多精神病人的监督人并没有实施有效监护的能力和条件。他们要么自身贫困不堪,要么终日要为生计奔波;他们无力承担昂贵医疗和护理费用,无暇顾及更无心监管被监护人(精神病人)的行为;他们不知晓被监护人具有怎样的暴力倾向和人身危险,更无从寻求必要的帮助、指导和援救。 于是,我们经常会在公共场所,看到无人照料的精神病人,凄惨、悲凉、无人问津地蜷缩在街头路旁,满脸的污垢、满身的破衣、迷茫的眼神、迷乱的心智。 精神病人绝非社会的弃儿,他们首先是人,是这个社会的公民,他们有权获得基本的人权保障,有权得到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为起码的尊重和必要的生活照料,当他们的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义务时,他们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救助。 同时,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科学的和严密的评估和管理体系,对特定具有暴力倾向、有可能危及其他人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必要乃至强制的隔离措施。 或许,我们不能精神病人伤人的责任归结某个具体的人,但是,频频发生的此类事件却足以说明,社会管理职能的缺位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在这方面的投入和努力,能够有效避免大多数的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这无论对于精神病人的家人以及他们自己,还是对于我们所有的正常人,都是一件幸事。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