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优秀法学论文赏析:民事证据法的范围与任务) 新人上位,求点赞关注和转发,毕业论文修改润色和职称论文润色发表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作者或者看我主页,竭诚为您解忧 摘要: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关键词:证据法;范围;任务 一、 引言 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 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客观地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民事证据立法是绝对的规则主义或是绝对的自由心证,证据立法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寻求平衡,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要能够切实保障事实认定主体运用经验、逻辑发现真实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在此基础上强化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民事证据法的任务 "任务"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担负的职责,当代民事证据法究竟应当担负什么样的职责是由当代民事证据法的目的所直接决定的,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在民事诉讼中,真正的权利主体要想通过诉讼获得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需要法官能正确适用实体法,但如果争议的案件事实未能查明则当事人对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的期待就会落空,而法律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就更无从谈起,因此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真实是诉讼中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当事人正当权利受到保护的根本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学灯对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实体法中的作用有过这样精辟的描述:"唯在法治社会之定纷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当代民事证据法以证据实体规则为主要内容,证据能力规则可以帮助法官筛选对发现真实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而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规则则有助于法官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并评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主张对法官心证的干扰,由此从反面来保障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难看出这些证据规则都是围绕着发现真实这一核心来展开的,证据法是关于确定事实真相的法律。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当代民事证据法的任务概括为在实现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基础之上保障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最大限度发挥证据的司法证明作用。 新人上位,求点赞关注和转发,毕业论文修改润色和职称论文润色发表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作者或者看我主页,竭诚为您解忧 新人上位,求点赞关注和转发,毕业论文修改润色和职称论文润色发表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作者或者看我主页,竭诚为您解忧 摘要: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关键词:证据法;范围;任务 一、 引言 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 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客观地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民事证据立法是绝对的规则主义或是绝对的自由心证,证据立法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寻求平衡,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要能够切实保障事实认定主体运用经验、逻辑发现真实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在此基础上强化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民事证据法的任务 "任务"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担负的职责,当代民事证据法究竟应当担负什么样的职责是由当代民事证据法的目的所直接决定的,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制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在民事诉讼中,真正的权利主体要想通过诉讼获得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需要法官能正确适用实体法,但如果争议的案件事实未能查明则当事人对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的期待就会落空,而法律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就更无从谈起,因此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真实是诉讼中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当事人正当权利受到保护的根本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学灯对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实体法中的作用有过这样精辟的描述:"唯在法治社会之定纷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当代民事证据法以证据实体规则为主要内容,证据能力规则可以帮助法官筛选对发现真实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而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规则则有助于法官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并评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主张对法官心证的干扰,由此从反面来保障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难看出这些证据规则都是围绕着发现真实这一核心来展开的,证据法是关于确定事实真相的法律。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当代民事证据法的任务概括为在实现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基础之上保障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最大限度发挥证据的司法证明作用。 新人上位,求点赞关注和转发,毕业论文修改润色和职称论文润色发表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作者或者看我主页,竭诚为您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