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湘潭县易俗河镇三湘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321MA*******A 住所:湘潭县***镇**街 身份证号码:43032119*********3 联系电话:139********1 联系地址:湘潭县***镇**街 2020年12月15日本局会同湘潭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烟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0年12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案件于2020年12月2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09月30日被湘潭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在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烟草柜台内发现有龙凤呈祥(遇见)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15元/包;娇子(格调细支)品牌香烟6包,销售价格15元/包;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15元/包;白沙(硬白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2元/包;南京(十二衩烤烟)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8元/包;好猫(中支金丝猴)品牌香烟2包,销售价格25元/包;黄山(小红方印)品牌香烟5包,销售价格23元/包;芙蓉王(硬蓝新版)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35元/包;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00元/包;云烟(软大重九)品牌香烟2包,销售价格100元/包;白沙(硬和气生财)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55元/包;芙蓉王(软蓝)品牌香烟3包,销售价格60元/包;利群(软长嘴)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36元/包;黄鹤楼(硬奇景)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30元/包;黄鹤楼(侠骨柔情)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40元/包;中华(硬)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45元/包;中华(软)品牌香烟3包,销售价格70元/包;云烟(细支云龙)品牌香烟6包,销售价格15元/包;南京(炫赫门)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18元/包;好猫(细支长乐)品牌香烟8包,销售价格16元/包;贵烟(跨越)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5元/包;凤凰(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35元/包;冬虫夏草(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50元/包;白沙(硬和气生财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50元/包;芙蓉王(硬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6元/包;双喜(软珍品好日子)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6元/包;双喜(硬经典1906)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7元/包;双喜(百年经典)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0元/包;玉溪(初心)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0元/包;白沙(硬精品三代)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5元/包;芙蓉王(硬)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5元/包;真龙(锦绣)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1元/包;庐山(精品)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8元/包;相思鸟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5元/包;黄山(新一品)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8元/包;黄鹤楼(天下名楼)品牌香烟1包,销售价格16元/包;黄金叶(大M)品牌香烟6包,销售价格25元/包;黄山(记忆)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4元/包;双喜(硬)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5元/包;黄金叶(乐途)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5元/包;大前门(短支)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0元/包;牡丹(金短支)品牌香烟3包,销售价格26元/包;利群(夜西湖)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0元/包;芙蓉王(硬新版)品牌香烟1包,销售价格30元/包,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1元/包,云烟(软珍品)品牌香烟3包,销售价格23元/包;玉溪(软)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23元/包;娇子(宽窄好运)品牌香烟6包,销售价格30元/包;黄金叶(小目标)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4元/包;七匹狼(红)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5元/包;芙蓉王(硬闪带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35元/包;黄金叶(爱尚)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16元/包;金圣(滕王阁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5元/包;金圣(滕王阁紫光)品牌香烟6包,销售价格15元/包;真龙(凌云)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15元/包;黄山(红方印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0元/包;云烟(苁蓉和悦)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3元/包;芙蓉王(硬红带)品牌香烟5包,销售价格30元/包;芙蓉王(硬蓝细支)品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40元/包。共计59个品种289包。上述烟草的销售价格均按标示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共计7604元。 2020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字〔2020〕1-20号),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购进和销售烟草制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因此,当事人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按照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现场发现的烟草货值计算为76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烟草的品种、数量、零售价格等事实; 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湘超市里零售卷烟的品种、数量、零售价格等事实; 4、对证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制品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5、湘潭县烟草专卖局出具《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6、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潭县市监限提字〔2020〕1-20号)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的规定,2020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对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异议)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予以确认,且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作为定案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潭县市综听告字﹝2021﹞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交待问题、提供证据、承认错误,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 行政处罚建 (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处罚款1520.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采取一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4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