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通人员姚锦旗一审获刑6年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红通人员姚锦旗一审获刑6年具体的情况吧 红通人员姚锦旗一审获刑6年 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锦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系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职务嫌疑人,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锦旗分别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后姚锦旗潜逃境外。 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锦旗受贿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该国首都索非亚市抓获姚锦旗,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监委提出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随后,姚锦旗在我国驻保大使馆对其领事探视时书面表达了回国投案意愿,并主动配合完成简易引渡,后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 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事实外,还坦白了其余受贿事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锦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姚锦旗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姚锦旗人物事件 立案侦查 姚锦旗曾担任浙江省新昌县常务副县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2005年12月,姚锦旗出逃。同月,浙江省办案机关对姚锦旗涉嫌受贿立案侦查。 悬赏通缉 2018年10月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 引渡回国 2018年11月26日,保加利亚索菲亚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向中国引渡姚锦旗。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中保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外逃保加利亚的职务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 提起公诉 浙江省新昌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姚锦旗(红通人员)涉嫌受贿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由绍兴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2019年1月29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4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姚锦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姚锦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锦旗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5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昌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姚锦旗受贿、偷越国(边)境一案。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锦旗利用担任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财政局(地税局)党委书记、局长、国资局局长,新昌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6年至2017年,姚锦旗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10.395万元和10万港元。 2005年12月,被告人姚锦旗在案发后潜逃,在他人帮助下非法获得虚假身份骗领护照,并多次使用该护照非法出入我国(边)境。 2018年10月26日,之前被列为“红通人员”的被告人姚锦旗向我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表示自愿回国接受调查,后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姚锦旗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姚锦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姚锦旗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浙江省、绍兴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红通人员是什么意思 红通犯,就是红色通缉令追辑的罪犯。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的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 红色通报是上述通报中惟一可以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接到红色通报的国家,必须立即逮捕被通缉人员,“红色通缉令”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法力无边”。比如美国对与中国有关的红通犯,经常是装聋作哑,或不理不睬。 红色通报的概况 1、国际刑警组织共有190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 2、红色通报是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 3、国际刑警总部的电脑里共保存着26万份档案资料,大部分都配有照片、指纹、现场记录,在这些档案中有10%是“红色通缉令”涉及的罪犯。红色通报上面有被通缉者的姓名、照片、指纹、事实等内容。发出“红色通缉令”的罪犯的被逮捕率高达70%。 4、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只要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这样,通缉同一嫌疑人的红色通缉令可能要重复发放好几次。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最新消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