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于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的问题受到了很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到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信息,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与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相关的信息吧(以下内容来自于网络非小编所写,如有侵权请与站长联系删除) 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 2019年11月15日8时左右,一把菜刀从天而降,砸到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台的顶棚弹至地面,候车乘客当即报警。 青羊区公安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经过摸排走访,在车站附近的小区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据周某某交代,其与男友凌晨外出吃饭饮酒,于当日7时许回家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冲进厨房随手将菜刀扔出窗外,菜刀从10楼飞出,砸到公交站台顶棚弹至地面。后周某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某某指认事发现场。 案发前一日,即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案发后,周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事发时正是上班高峰期,车流量和人流量都很大。周某某明知扔菜刀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事件回顾 “嘭——”2019年11月15日上午8点,一把锃亮的菜刀从公交站台顶棚弹至地面,落在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等车的群众旁边。有人看着地上的菜刀,等了半天,也没有主人前来认领,想必不是一个“意外”,大家不知如何是好,最终决定拨打110报警来请求警方的帮助。 接到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该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警立即进行摸排走访,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保安后得知,唯一异常的就是小区一对吵架的情侣。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 据悉,周某某与其男友是小区十楼租户,两人凌晨外出吃夜宵,直到早上七点多才返回,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挥落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随后菜刀掉落至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随后,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周某某为何仅获刑一年十个月 办案检察官马强表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点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为预防、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悲剧,马强还从检察官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每一个住高楼的业主住户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法的威慑效果和教育效果。物业公司应加强监管和管控力度,以在小区安装摄像头等方法,实现对业主行为的监管。” 高空抛物入刑的意义 直接入刑、择一重罪处罚,再加之对警方调查取证责任的明确,应该说这构成了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的强有力链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草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亮相,就几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这其中,最能引发公众关切的,无疑还是有关“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等的法律定性和罪罚安排。将此类行为直接入刑,呼应了民间由来已久的诉求,充分地引导了预期、震慑了,其对于捍卫公共安全的巨大意义不言而喻。而就司法系统而言,这一修正案的影响力更是立竿见影。以此为起点,相关办案、审判的实践过程,将从根本上做到标准一致、理据清晰。 治理“高空抛物”,各个层面的立法、修法动作,可说是连环出击。去年,最高法曾印发《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厘清了法律适用,相当于是间接“入刑”;而前不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样提及高空抛物,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其本质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破解了受害者调查权限、举证能力不足的困境。 民法典、刑法,密集就“高空抛物”开出专门的法条,这足可见相关问题的严峻性,更可见全社会以法治乱的决心。事实上,梳理这一系列新立的法律条款,我们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是自洽的、一致的、延续的:“高空抛物”直接入刑,既然是刑事,警方必然是要立案调查的。这从根本上堵住了,过往将之视作“民事纠纷”“治安事件”予以轻纵的漏洞。刑侦、公诉的介入,“高空抛物”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执法和司法压力。 随着民法典、刑法两大基石性法律的覆盖,打击“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正在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高空抛物”直接入刑的前提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还特意补充了“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同时构成其他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而言之,今后高空抛物者绝非统统只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还是要以后果论,恶劣者还是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直接从前端杜绝了者避重就轻、逃责脱罪的后门。 直接入刑、择一重罪处罚,再加之对警方调查取证责任的明确,应该说这构成了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的强有力链条。随着整个法律框架的升格和成熟,高空抛物再无侥幸逃脱的可能。现状如此,所有人都该有个清醒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