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政府回应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镇政府回应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具体的情况吧 镇政府回应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 日前,广东佛山8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视频显示,8月17日17时许,一名女孩牵着一条大型狗穿过马路,几秒后,该大型狗追着另一只小狗冲出来。此时,狗绳拖在地上无人牵引,随着大型狗的跑动,路边一老人被狗绳绊倒,老人被掀起至半空,随后前额着地。 8月19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刚开完会研究此事。 “政府宣传部门开会决定,将妥善安置事件中大型狗的去处,已有社工对视频中的牵狗女孩进行心理疏导。 现在正在准备一些宣传资料,有关部门将加大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文明养狗的意识,我们将逐一开展,覆盖全镇。” 谈及受害老人家属的态度,上述工作人员说,“受害老人的家属已经默认这是意外事件,现在想安静地处理老人的身后事。” “此外,家属也希望我们传达,他们对家中老人逝世感到悲痛,希望网络上不要再大肆传播老人摔倒的视频,会加重他们的伤痛。” 他同时表示,镇政府一定会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考虑到家属的心情,应家属要求呼吁,网络上不要再进一步扩散传播老人摔倒的相关视频。 延伸阅读 被狗绳绊倒身亡老人亲友发声:十几岁女孩带别人家狗出来玩,拉不住 8月17日,广东佛山一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身亡。老人同村亲友称监控中女孩拉着狗出来,大狗追逐小狗时,女孩拉不住松手了,随后老人被狗绳撂倒。亲友称,牵狗女孩只有十来岁,不是狗主人,见狗可爱才把它牵出来玩。 那么,涉事的女孩和狗主人分别需要承担何种责任?8月18日晚,多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本案系一宗民事侵权案件。有律师认为,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狗的约束绳若是被擅自解开,狗主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律师认为,作为动物饲养人,狗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观点一:若女孩擅自将狗牵走,狗主人不知情无需担责 8月17日17时17分许,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有媒体报道称,狗主人的亲属称,当事女孩系趁狗主人不注意,将拴好的狗带走,事后才将狗带回狗主家里,并称在路上绊倒了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是一起不能事先预见的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他分析,若女孩擅自解开狗绳,属于盗耍行为,中断了狗主人管理责任,而由行为人女孩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丁金坤认为,如果狗绳不是女孩擅自解开的,而是狗主同意的或者帮助解开的,则狗的主人管理失职,因为女孩作为未成年人,单独遛狗有风险,此时,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也表示,根据此事的情况通报,如果“女孩擅自牵走了犬只”,则狗的主人不承担责任。 观点二:狗主人知情与否均需承担责任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认为,在本案中,狗主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白翔飞分析,在本案中,“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质上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但狗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示,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不承担责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被追逐的小狗的若有主人,是否担责? 值得注意,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带狗绳的大狗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的小狗时,将老人绊倒。赵良善认为,根据养狗相关规范,多地均要求遛狗时需牵狗绳。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赵良善强调,如小狗属于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由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邢鑫也认为,若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应与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说,遇害者家属可先和本案存在过错的主体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的,可将大狗主人、女孩及监护人、小狗主人一同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8月18日晚,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况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这一判断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断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既然缺乏构成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都不能认定为,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实,罗某因为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带来责任的免除,但对于意外事件的判断,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范围。当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虽然不是“故意”,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过错,罗某因擅自牵狗、采取安全措施不够等过错,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考虑到罗某尚未成年,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一定的侵权代价,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育,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当地表示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