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