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当初因为情投意合而决定要结婚,于是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因为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同样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都要注意些什么?男女双方需要携带哪些材料,才能顺利办理离婚登记呢?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男女双方现在都在外地,不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要办理离婚登记的话,需要回到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而不能在外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而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那么除了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载明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分隔问题及债务处理问题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否则,这样的离婚协议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所认可,就无法成功办理离婚登记。 最后,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对于协议离婚,法律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因此,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第一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只能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材料,而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男女双方提交离婚申请材料之后,需要回家等待30天,30天后如果男女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的话,双方就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从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