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在身边的交通事故) 是洛阳交警精心汇编的事故案例 案例的内容可能会让你感觉不适 但还是请仔细看完 见过生死 方能明白生命可贵 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9日3时14分许,陈某驾驶轿车沿我市西工区汉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置隆花园北停车场某口腔门诊门口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陈某非但没有停车,反而驶入停车场内,又与停车场内的停放的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最终导致五车受损,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2020年10月9日9时30分许,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原因及责任: 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网络配图) 市区一般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一)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1日21时58分许,在九都路珠江路口东,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珠江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遇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珠江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刘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8日23时1分,在河洛路与白桦路交叉口处,康某驾驶一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崔某驾驶一小型轿车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与崔某的小型轿车后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康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100mL)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2日00时05分,高某驾驶出租车载乘客任某沿九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都路体育场路口处时,遇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仝某在机动车道内由西向北左转弯,出租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接触,造成樊某、仝某、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至路口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四)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2日19时16分许,董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状元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七路口,遇周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状元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后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二轮电动车前部及董某肢体与四轮电动车尾部相接触,造成董某受伤,财物、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董某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五)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9月5日23时43分,在中州东路西通巷路口处,秦某驾驶的出租车由西向北左转弯,遇岁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张某由东向西行驶,摩托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轿车车身右侧中部碰撞,造成岁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岁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驾驶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六)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日3时15日,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洛宜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龙祥街交叉路口处时,遇张某驾驶小轿车沿洛宜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自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两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轿车右侧车身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杨某持C1驾驶证驾驶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5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七)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司马光路与孔明街交叉口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孔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小型轿车左前侧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赵某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