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妻救女(济南姐妹花征婚救父)南法制报2017-05-10 18:09啥?"卖妻救女"? 看到这四个字, 让人不禁心头一紧。 5月8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某购物中心天桥下,一对年轻夫妻进行的一场募捐活动引起不少人关注。男子张某举着一张纸板,上面写着"卖妻救女",他的妻子身穿婚纱站在旁边。照片被发到网上后,引起网友转发、议论。 随后,张某向媒体公开了真相。原来,张某夫妇的女儿只有4岁,去年10月份生病,被确诊为原始神经性肿瘤。孩子病发严重的时候,下半身无法正常活动。截至目前,女儿的治疗费用已高达20多万元。 张某说,现在女儿还需要继续做化疗,每次都要几万元,但他们实在拿不出钱了。"卖妻救女"只是他们想出的一个噱头,目的是吸引关注,为女儿募集一些救命善款。张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并向公众道歉。 据报道,张某已通过新农合医疗救助政策报销了部分费用,并通过众筹和爱心捐助的方式得到了7万余元,他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捐款。 炒作"卖妻救女"有违公序良俗 张某的经历令人同情。但是,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炒作"卖妻救女"都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事,这样的噱头既不道德也不合法。 在我国,人身是不可买卖的,丈夫无权处分妻子的人身,贩卖妻子和贩卖其他妇女一样,都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条件,即使妇女自己同意"被卖",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只是想借"卖妻救女"之名引人注意,并非真的要贩卖妻子,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公开打出"卖妻"的旗号,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该法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张某想求助,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手段进行,不应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 个人可以为近亲属向社会求助 我国《慈善法》禁止个人进行慈善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该法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求助。通常情况下,个人为了自己的近亲属,向社会公开发出众筹、爱心捐助等求助信息,是不违法的。本案中,张某的女儿生病,使张某一家陷入困境,张某为自己的女儿,向社会发起捐款,属于合法的个人求助,社会各界的捐款是对张某的赠与,张某有权处分通过得到的财产。 记者:尚迪 编辑: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