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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标后的合同变更问题


  摘要: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而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产生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其变更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本文分析了法律法规对招标合同生效后合同变更行为作出的限制,论证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外延和内涵,结合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和标准范本,分类阐述了常见合同变更实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出了实质性内容并非绝对不能变更的结论,并从招标人内部管理角度,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实质变更;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合同变更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本文采用广义概念,既包括内容变更,也包括主体变更。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产生的合同,其变更行为受《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共同调整,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文分析招标合同生效后合同变更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招标人视角提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同主体严禁变更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同时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得一并转让,通俗的表述就是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二、准确理解 "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不宜做扩大解释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则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规定兼顾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同实质性内容并非绝对不能变更
  一些招标从业人员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那么,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四个方面一律禁止变更就万事大吉了。笔者认为这也是认识上的误区,绝对禁止属于矫枉过正、过犹不及,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实质性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变更,下列四类合同变更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一)招标时已事先对合同变更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情形
  1.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属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的其他情形。
  2.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确立的裁判变更原则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法理上,上述合同被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变更、撤销。
  (四)对实质性内容的适度合理变更
  有的中标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与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不同的情形,此类变化情形往往尚不符合法定变更情形,但合同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基于意思自治,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合理、适度变更,并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应被认定为有效。
  四、结语
  总之,招标人应慎重对待招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变更问题,坚持合同主体严禁变更底线,区别对待合同实质性内容和非实质性内容变更,积极防范实质性内容变更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J].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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