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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中安全港规则的重构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摘 要: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但实践中有限合伙人干预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混同等现象十分常见,偏离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引入投资者贡献资本、管理人贡献专业技能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初衷。为了有限合伙制PE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张"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以"信赖检验规则"为其划定边界,以声誉机制为其补充,促成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责、利的有效配置。
  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安全港规则";重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针对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由专业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投资机构。"安全港规则"是指如果有限合伙人基于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实施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相关合伙企业法律中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合伙企业事务,从而也不得否定法律赋予其的有限责任保护,即不得被视为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安全港规则"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内的应用存在着许多特殊之处。
  一、有限合伙与PE的契合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有限合伙与PE的运作具有极高的契合度,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
  (1)实现风险隔离。合伙制PE管理架构中,管理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促使管理人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的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服务。投资人充当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投资人对PE的投资风险与投资人的其他资产之间设置了风险隔离屏障;投资人投资PE的最大风险(即认缴出资额)具有确定性,便于投资人的决策判断。
  (2)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PE在利润分配时,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只需要合伙人在个人层面缴纳税收,避免了双重征税。
  (3)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界定灵活。《合伙企业法》将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完全交由合伙人自行处理,PE有足够的自由空间设计内部治理结构,这在企业制度建设层面,使PE内部各合伙人之间实行差异化、结构化管理成为现实。
  (4)利润分配方式按约定执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进行股东分配,这意味着利润分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年有利润,二是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仍有余额,而《合伙企业法》无此类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约定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意味着可以在不考虑合伙企业整体盈利状况的情况下,就某些项目的盈利按约定进行分配。合伙人约定利润分配的权利,不限于分配比例为合伙企业内部的结构设计提供了法律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中的"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的比较研究:
  (1)美国的"安全港规则"。美国有限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是"控制规则",从早期严格地控制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管理,逐步过渡到"安全港规则"范围内有限责任的保护并对"控制规则"进行了完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通过创建安全港规则、实质上等同规则、信赖检验规则的方式来认定"控制",弱化了"控制规则"。"安全港规则"即该法第303节第2款,明确列举了有限合伙人可以实施的与合伙事务相关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明确被排除在"控制"范围之外。所谓"信赖检验规则"是有限合伙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达到与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组织相当的程度,否则有限合伙人只对第三人合理信赖其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且此时的无限责任仅限于该第三人因信赖而产生的债权。
  (2)我国的"安全港规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 限合伙企业"。并对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八种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这一条可以被看作是中国的"安全港规则",该条从原则上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对管理权的让渡。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只有在行使以上被视为"安全"的权限时才能得到"安全港规则"的庇护。与美国相比,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安全港规则"规定的范围相对狭窄,且许多规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人"知情权 "的范畴。
  三、有限合伙型PE中"安全港规则"的重构路径
  (1)扩张"安全港规则"。有限合伙制PE不同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责任主要是针对外部债权人而言的,但有限合伙制PE的资金往往来源于合伙人出资,且日常运营很少涉及负债,甚至正好与此相反,有限合伙制PE以投资实体经济为主业持有着大量的项目资产,很少存在外部债权人的问题,追求投资溢价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制衡才是有限合伙制PE的核心问题。对于有限合伙制PE 適用"安全港规则" 应该考虑其特殊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安全港规则"过于保守,行为范围也过于狭窄,其中很多都不属于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范畴。考虑到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资产低负债的特点以及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合理性,有必要扩张"安全港规则"适用范围,在授予有限合伙人更多"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为有限合伙人提供更多的有限责任保护。
  (2)完善"信赖检验规则"。对于"安全港规则"的扩张并不意味着无限放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确"安全港规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人的归责内容仅体现在第76条的规定"未经授权"的授权主体不明,且关于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具体判断标准也让人无所适从。而美国的"信赖检验规则"是指有限合伙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达到与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组织相当的程度,否则有限合伙人只对第三人合理信赖其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且此时的无限责任仅限于该第三人因信赖而产生的债权。我们可以进行相应借鉴,完善我国的"信赖检验规则"。
  (3)建立声誉机制。良好的声誉等于向各种利益相关者发出关于企业管理质量等信号,使其得到利益相关者的信赖。从而取得各方的支持。由于声誉的信号传递作用,不仅能降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还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在美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还有赖于有效的声誉机制。
  有限合伙制PE使得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优势以极少的资本撬动巨额资本实现丰厚的回报,但大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信赖是十分单薄的,因此声誉对于合伙人尤其是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而言至关重要。
  有限合伙制PE本质上体现了资本对智力的肯定,"专家理财"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本意,追求投资溢价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目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制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关键。在我国有限合伙人对参与甚至控制合伙企业事务过于热情,一边是有限合伙人的强势干预,一边是普通合伙人的迁就妥协,偏离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引入投资者贡献资本、管理人贡献专业技能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初衷。为了有限合伙制PE的健康發展必须扩张"安全港规则" 的适用范围,并以"信赖检验规则"为其划定边界,以声誉机制为其补充,促成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责、利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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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马贤茹(1994~),女,回族,四川省成都市,学生,大学本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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