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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小学法治意识教育的实质与效果提升之道


  (550025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通过教育建立中国特色法治观。自此,法治意识教育成为国民教育的内容之一。推行法治意识教育必明其本质,知其真谛。本文从法治意识教育构成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意识教育的实质在传授法治知识、培养法治意识、塑造个体行为。与此同时,本文认为应坚持民本法治与专职法治齐头并进的中国法治模式、让专业人才参与教学、实施法治教育评估,以提升法治意识教育效果。
  关键词:中小学;法治意识教育;法治教育评估体系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的实质正是在于克服自己身上的动物本能和发展人所特有的全部本性"。然而,基于法治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法治教育的实质就是在克服我们生而为人的动物本能的同时改变我们基因进化及成长教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文化心理和社会思维定式。"人治"历史占据了中国历史的巨大篇幅,"礼教"文化源远流长,人与人之間的关系多在于"情"、"礼"之间,冷冰冰的法律规则被认为缺乏人情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情"、"礼"在陌生人环境下终难行走天下,法律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把权力关进笼子"表明了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决心。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社会意识形态转变的基础之上,因此,实行法治必须在一国领域内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早自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教育——"一五普法",截至2015年"六五普法"已经完成。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并将中小学法治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至此法治意识教育成为我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阶段是人意识形态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此阶段进行法治意识教育对全面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学法治意识教育的实质
  "法律意识形态的本质在于观念生产与意识形态的作用,从而达到对民众观念的整合,或使制度的运行及有效论证的功能得以发挥。"也就表明,法治意识的形成过程是观念生产和观念输出的过程。法治意识教育就是通过教育使中小学生形成法治观念,并能以其法治意识指导行为,使法治能够真正落实。因此,法治教育的实质就是接受法治知识、形成法治观念、指导个体行为,以完成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法治知识教育、法制观念形成和法治行为塑造相辅相成,三者呈递进式发展,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努力成果,但不可将三者割裂来看。因为,法治意识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由多种因素组成,每一构成因素的发展不能完全同步(例如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都是法治意识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某些个体的法治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发展不能同步进行甚至可能存在两种意识发展方向截然相反的状况),这需要法治意识教育的持续进行,法律知识传授、法治意识培育和个体行为塑造三者循环往复、相互影响。
  (一)教授法律知识
  知法是进行法治教育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得学生掌握法律知识、通晓法律道理是法治教育的第一成果。在中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宪法和与其生活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教育是极其必要的。知法是守法的基础,是法治建设的先锋。通过课堂进行知识传授是一种组织性强、效率最高、受众最统一、最易掌控的法治教育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权利载体不断更新、紧邻关系日渐疏远、社会形态越来越复杂的今天,青少年与社会的交集越来越多,并且往复杂化趋势发展。思想品德课程传授的法律知识主要倾向于权利保护方面,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以及中小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加以注意的规则并没有涉及。仅仅让某些实体法知识(宪法权利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走入课堂是不够的,还要让符合中小学生认知层次和中小学生社会参与角色的程序法内容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知识被学生理解,完善中小学生法律认知。
  正确的法治认知是法治意识形成的前提。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知识有正确理解之后,由知识内化而成的一种积极的内心立场、观念、信念。如果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是虚假的、错误的,那么这种"失真"的知识,就可能导致公民对法治的失望、厌恶,从而对法治产生一种消极立场、观念。所以,法治意识之生成,必须以传授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治认知为前提。
  (二)培养法治意识
  只是进行知识传授是不行的,知识是有遗忘周期的,当知识没有真正转化为自己意识里的东西,它的运用只能是刻板的,没有生命力的。法治意识异于法制观念。法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法治观念的字面含义和基本指向是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法治从现代意义上来说,主要是指法在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处于基本行为指导准则的地位,体现出基本的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基本权益等良法特征,始终保持其绝对权威地位而奉为圭臬。法治意识是法治精神层面,属于观念范畴。法治意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公民基于对法治的价值认同而发自内心地接受法治、支持法治、信任法治,并固化为内在的观念和信念。法治意识是法治的精神品格和观念性要素。相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培养和树立人们的法治精神对于中国贯彻"依法治国"的主张,最终实现法治具有深远的意义。法治教育要经历一个从外化到内化、在从内化到外化的过程,即由知识转化为意识,再由意识反映到行为的转化过程。法治意识培育要完成的任务是将第一阶段处于认知层面的知识教育提升到精神层面的理念教育。
  (三)塑造行为习惯
  法治意识最终关联到公民行为,是整个法治教育的关键环节,是从知识到行为的纽带。正是由于公民内心里认可、接受国家法律,法律才能真正作用于公民的行为,成为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可见,制度与行为之间存在一座"观念"的桥梁。如果没有公民在观念层面对法律的承认,法律与行为之间往往会脱节。法治意识虽以观念形式存在,但它却是公民行为的内驱力,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法律"。公民将内化于心的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约束、评价自身行为以及要求、评判他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意识将法律的他律成功地转化为公民的自律。此时,公民由遵从法律而行,变为遵从自己内心认同的价值观念而行。
  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动作反应。当然,行为的直接领导者是行为动机。作为行为的内驱力,行为动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难以捉摸的,因此就要求我们在法治意识培育及学生日常教育过程中观察、引导,巩固符合法治要求的动机,转化或消减有违法治要求的动机。 持续法治教育下的行为引导,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治行为反复进行、增强其惯性,克服内外阻力,逐渐养成合法治的行为习惯。让一个接受了法治教育的人将自己已内化的法治意识转化为外在行为作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将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置于法律的评判之下,服从他所坚信的法律给出的结论,诚然是法治教育应该完成的使命。
  二、提升法治意识教育的路径
  (一)遵循民本法治与专职法治并行的中国模式
  民本法治是要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延伸国家的势力范围,以为法律所到之处就是法治的所到之处。"民本法治"是将发生在上层建筑中的遥远变革深入到与平民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中来的过程。中国民本法治采取的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普法规划"。进行普法不仅是一个个特定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和事件,而且是贯穿在所有这些活动和事件中的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意识乃至习性。专职法治是通过法律人权威的增长和实际管辖范围的扩大拓展法律的领地,通过法律人的刀笔来标注法律的疆界。近年来,我国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迅速扩大并且学历要求越来越严格。中国十年法治进程混合了这样两条法治路径。
  民本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全民法治观念的必由之路。在中小学设置法治课堂、开展法治意识教育就是推行民本法治的具体措施之一。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庞杂的法律内容及专业化的法律运用使普通民众不能应对具体的法律事务,专职法治成为法治国家的必要构成。专职法治作为民本法治的补充,应取得民众的信任,并能被民众所依靠。在法治教育过中传输专职法治的良好信用及积极意义,对学生形成法治意识、信赖法治机制具有积极作用。在法治治理模式下,民本法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专职是法治社会的支柱,两者是法治意识形态塑造中国模式的两个方面,是我国推行法治的经验和必然选择。这必将引导法治意识教育的走向,即自我知法守法且信赖法治运行机制,有助于法治的良序运行。
  (二)实施专业人才参与教学
  专业学习是为了培养人的思维方式,法学的学科技术和思维定向并不落后于其他自然科学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多年的专业学习在思维培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培养本专业的内心信念。所谓:人类教育最基本的途径是信念,只有信念才能影响信念。法治教育的担纲者其本身必须对法律制度抱有坚定的信念,能够在守法方面以身作则,使受教育者感受到法律规则信奉者的强烈信念,从而在法治教育体系内形成信任扩大再生产机制。近些年,由于来我国大学扩大招生规模,很多大学开办了法学院或法律专业,造成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如果能够将一些法科毕业生输送到中小学校法制教师的岗位上,既可以缓解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又可以缓和中小学校缺乏合格法制教师的矛盾。但是,这些接受了专业法治教育的学生缺乏作为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
  因此,为了确保中学法制教育的教学质量,为中小学校培养大批合格的法制课程任教老师,要进行专业法治教师培养。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教师培养和输出的相关制度、法规,制定教师行业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准确把握法治教师的角色定位,在教师培养过程中注重法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的有机融合;第三,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师培養的过程中重视教学实践的意义,提升未来教师的实战能力。
  (三)建立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评估体系
  任何一项研究工作都旨在完成其使命,理论任务和现实意义。毫不例外法治教育效果评估体系亦有其自身的使命。本文认为从法治建设角度来看,法治教育效果评估属于法治评估的一部分。目前法治评估方面的研究在我国兴起并运用于各地法治建设。专家、学者们在理论钻研的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完善法制、发展法治和政府管理职能方面大有裨益。法治评估结果是测评现实、发现问题、揭露弊端,是专家、学者对法治建设中的"拦路虎"提出的一纸"诉状"。这纸"诉状"不能仅仅停留在告状的阶段,它还要经过开庭、辨明、判决,最终目的在于实际解决问题。判决有终局裁决,但法治评估在探究出现行法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提出有针对性意见之后,还要适时的根据法治形势发展设计顺应法治发展的测评指标以追求更高层次的法治,实现法治的螺旋式上升。
  同理,法治教育评估也有指导法治教育实践的理论意义和提升法治教育效果的现实追求。法治教育评估需要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教育学专业知识以及心理学知识,对实现跨学科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理论的发展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走出自己的学科堡垒,在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寻找新的出口、积累知识经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通过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进行法治教育评估,对实现评估主体中立,保证测评结果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反映法治教育的真实情况,为改进法治教育提出指导性意见更为有益。设置法治教育评估体系将强有力地推进法治意识教育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敏荣.《市民社会与法律精神:人的品格与制度变迁》,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乔克裕,曹义孙.《法律教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
  [3]前苏联著名教育实践家和教育理论家苏霍姆林斯基教育名言。
  [4]具体论述详见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教育反思",《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7月。
  [5]黄辉.《法律意识形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
  [6]参见周旺生,朱苏力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288页。
  [7]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
  [8]乌申斯基教育名言。
  作者简介:
  刘凯,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注:本文为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研人文2015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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