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009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洛阳) 摘 要:近年来,国家在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加大,建设工程市场一片兴旺。然而,由于企业资质等问题及招标时人为设置的限制,众多企业,包括许多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中标后的工程交给内部单位施工的状况。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内部承包;效力;风险防范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定义和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兴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然而,随着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对招标投标的规范,许多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而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一般都在总部一级,但总部又没有施工队伍,只能在中标以后将工程交给下属单位或职工进行施工。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的情况就是内部承包。 通过对国内建筑行业,尤其是以建筑工程为主业的特大型建筑企业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内部承包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在铁路、轨道交通等资质需求高、标的金额大的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几乎已经形成惯例。 导致内部承包泛滥的原因比较复杂,跟企业改制、国家政策等都有很大关系。但要区分其效力,则要先对其主体进行划分。大体上,内部承包的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自然人几种类型。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浅析 (一)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部分施工企业将应当由自己施工的工程交给下属子公司来进行施工的情况。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均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其合法性应当根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包。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铁路工程领域尤为突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分包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是合法分包,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下属企业,并且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的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内部承包主体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如果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为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内部合同应当归属于有效。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要论证其效力则比较复杂,且标准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是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又无法获得相关资质,则其承包行为就违法无疑,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是工作内容。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提供劳务等,那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自主负责施工、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等内容,则明显表明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防范 要防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并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尽量避免分包。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要多考虑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同时,在施工中,应当尽量将所属工程交由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来进行施工,避免因违法分包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是一定要坚持合法分包。在施工中如果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分包必须签订完善的内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完善管理,坚决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只收费而不管理的情况。此外,主要管理人员的配置、主体工程的施工均要以工程承包人的名义进行,从形式上做到依法合规。 三是坚决避免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对于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對象。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还涉嫌犯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应坚决避免类似行为。 四是适当选择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分包不同于专业分包,其不需通过发包人同意即可实施。但需要特别注意,劳务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专业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五是灵活选择投标形式。在母公司资质较高但无施工人员、子公司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灵活选择投标形式。比如,在招标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的形式来进行投标。同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能划分、施工任务分配等内容。中标后,即使由子公司负责大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任务,只要不违反发包方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都不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这样一来,既结合了各自优势,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徐建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D].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2). [2]刘波.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法律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05). [3]周伟.浅析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J].四川水利,2012(06). [4]徐建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J].法律研究,2012(10). [5]郭丁铭,肖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