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网 □古孟冬曲轩 现实生活中,遇到朋友搭车,是搭,还是不搭?相信绝大多数人回答是肯定的:搭。但殊不知,安全到达目的地,一定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可一旦发生意外,结果可能是好心人成仇人,因为赔偿对簿公堂。这不,曲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张五、王六(均系化名)系好友,一天晚上一起吃饭后,王六搭乘张五驾驶的车辆回家。路上,由于张五操作不当,与路边的水泥墩相撞,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六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六无责任。 王六伤愈出院后,因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分担问题与张五协商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五赔偿他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损失。 曲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五驾车致乘车人王六受伤,其应对王六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六系无偿搭乘张五驾驶的车辆,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应当依法减轻被告张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五赔偿王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4.9万元的70%,即3.43万元,并驳回王六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说法 好意搭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际判例中,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判决负有过错的驾驶者对无过错的搭乘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五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但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的水泥墩相撞,致王六受伤,张五具有过错,所以应当对无过错的搭乘者王六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张五基于朋友情谊免费搭乘王六回家,没有任何的获利,不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对王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此外,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倡导和保护,故应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以此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全社会树立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五赔偿王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4.9万元的70%,即3.43万元,王六自行承担损失4.9万元的30%,即1.47万元,并驳回王六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既然搭顺风车之事不可避免,那么办案法官在此提醒车辆所有者,在驾驶车辆特别是有朋友搭乘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确保自己和搭车朋友的安全,让好心有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