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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通知》明确,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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