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通知》明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