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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通知》明确,(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3)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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