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特点表现在它既遵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循环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的发展特點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要求我们必须认清中国循环经济建立的特点。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立的基本目标是确保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基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或循环型社会建设促进法,整合并完善具体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筑一系列的循环经济支持性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互相补充协调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循环型社会建设促进法 循环经济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是制度建设,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循环经济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论证的基本观点是: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立的基本目标是确保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发展特点决定了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于这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别特征;制定一部基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或循环型社会建设促进法,整合并完善具体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筑一系列的循环经济支持性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互相补充协调。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特征 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法的体系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即法律系统,是一国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包括法、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实际运作的法律实践。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即法律形式渊源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比较完备的法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通常只有一个1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本文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由全部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目前我国对循环经济研究和实践的特点,本文认为,中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至少应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包括了纵向结构体系和横向结构体系,法律规范之间形成纵横交错,平衡严整的结构。从广义的循环经济即循环型社会角度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包含现有法律体系的全部,包括纵向结构体系和横向结构体系。(三)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充分体现循环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体系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对循环经济规律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的。 在企业层面上(小循环),根据生态效率的原理,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排放的最小量化。要求企业做到:减少产品和服务的物料使用量;减少产品和服务的能源使用量;减少有毒物质的排放;提高物质的循环使用能力;最大限度可持续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用性。在区域层面上(中循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在社会层面上(大循环),通过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对循环经济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循环经济,主要是指废物减量化,相当于"垃圾经济"、"废物经济"范畴。广义的循环经济覆盖所有社会生产活动。 二、中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 主要发达国家与我国在立法中所要建立的循环经济的法律用语是有差异的。如德国的最新修改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避免废物;利用废物;清除废物。"日本的《推进循环型社会法发生;对再生资源进行循环再利用,通过确保合理处理系统使天然资源的消费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环境负担。将属于法律对象的各种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定义为"循环资源"。而美国有关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固体废物法"中。从日、德、美等国的法律比较来看,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建立循环经济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处置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以及国民健康的危害。 主要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特点:1、由污染防治法向循环型社会法过渡的特点。、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目的主要是发展静脉产业,实现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处理。3、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究竟遵循什么样的模式来建设循环经济,需要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就目前来说,有两种模式,一是如德国和日本,通过专门制定循环型社会或循环型经济基本法的方式明确基本原则,以全面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另一种模式如美国等大多数国家,至今都还没有成文的基本法,但在实践中在具体的立法中也开始贯彻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 三、对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思考 完善循环经济法律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除了已有的环境法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中契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简称《清洁生产法》和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始从源头治污,把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这是立法理念上的根本转变,是历史性的一大进步。法律将"清洁生产"的范围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第三产业,实际上与一些方国家如德国,日本所倡导的"循环经济","循环社会"理念是一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对清洁生产所下定义中有两点进步:第一,突出了"源头削减污染";第二,对三个产业,包括对服务行业也纳入清洁生产范畴之内。而刚刚修订颁布的《固废法》则加进了更多的循环经济理念,该法的立法目的虽然规定的很具体,很有针对性,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该法已经将一些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规定了进来。"鼓励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原则。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当体现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特点。理由在于:首先,循环经济建设的特点要求国家通过统一的立法实现宏观上的协调,循环经济最终要求在全国范围甚至全世界范围能够最大效率的实现物质和经济的循环,所以,必须由政府全面规划,积极推进,也因此,全国统一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如前所述,除了在宪法和其他的一些基本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想原则和制度外,目前应首先出台一部统一的《循环型社会促进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下来。同时,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时,鉴于各地方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和产业结构的不同,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主编:《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P188页 [2] (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光明日报,日期:2003年11月03日 [3]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141页 [4] (段宁:"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环境科学研究2001年第6期 [5] (唐荣智,于杨曜,刘金祥:"论循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页 [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周宏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中国科技成果》2004年第21期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