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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教育惩罚方式让教师无顾虑地使用惩戒权


  近年来,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校园欺凌事件增多,违法乱纪的学生数量增多,出现了家长不管,教师不敢管的教育尴尬局面。将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允许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适当惩戒。虽有法规出台,但使用惩戒权的教师极少,即便学生犯了严重的错误,谈话教育无果,多数教师也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
  为何教师不敢依规惩戒犯错的学生呢?原因在于这些地方性法规,仅笼统说明教师可以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而没有明确指出惩戒手段具体有哪些。不明确哪些做法属于惩戒,教师是不敢用的。现在实行师德评价一票否决制度,如果家长不认可教师的适当惩戒,到学校来闹,岂不是自找麻烦。
  笔者曾听一位教师讲,班上一名顽皮男生,经常欺负女生,数次谈话教育,并要求家长配合,其恶劣行为仍然没有改变。一次,这名学生用水笔在其他同学的衣服上写字,被教师罚跑步。第二天,学生家长到学校责问教师,为什么罚孩子跑步,如果孩子跑出了问题怎么办,还扬言要找校长,不行就去教育局,教师只得向家长赔礼道歉。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在家长不管、老师不敢管的情况下,确实需要一部明确了教育惩戒行为的法规。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该草案将站立、慢跑纳入惩罚措施,意味着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是适宜的惩罚措施。这样的规定使教育惩戒不再模糊,界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惩罚,也明确了惩罚的具体方式。
  界定教育惩戒权,在法规中明确给出具体的惩戒措施,才能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减少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促使教师对学生敢管、善管,营造保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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