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违反纪律,教师能否处罚?《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课教师可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9月25日南方都市报) 该"草案"引发了热议。有人说,广东率先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教师惩戒权,有望在明晰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上作出有益尝试和界定。"草案"审议稿肯定罚站、慢跑等教育行为的适当性,虽是一次难得的突破,但对于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却没有明确划定。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模糊不清,使得教师不敢行使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赋予的惩戒权,而地方教育政策和部分家长对体罚的敏感态度,更令教师诚惶诚恐。2008年,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实际上,"杨不管"的心理每一个教师都有:管,可能惹祸上身;不管,则可以保护自己。 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不清,是导致惩戒权旁落、教育乏力的重要原因。教师对于划定惩戒与体罚边界的呼声连年不断。教育管理部门也在多个场合表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但对划定边界却一直只字未提。广东的草案依然是"向上面看齐"的态度,也难怪不少人批评其隔靴搔痒、照猫画虎。 惩戒与体罚边界不清,并不是因为惩戒与体罚的边界难以划定,而是没必要在法律层面划定这样的边界。因为,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其实是十分明晰的。或者说,很多教师认为惩戒与体罚边界模糊,呼唤划定边界,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这些教师的"不专业"。 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也是教师的教育权利。爱是一切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因此,惩戒一定是出于爱的教育行为。而体罚则是教育暴力,不是教育行为,只会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可见,是否心存爱意或者是否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是界定惩戒与体罚的重要标准。这个标准看似模糊抽象,但教师应该不难理解和把握。爱的对立面是恨,一切伤害行为都出自内心的恨,这个道理是浅显易懂的。个别学生确实"很可恨",但带着恨意去教育学生,教育行为必然变形走样。对于"很可恨"的学生,是心存恨意还是心存爱意,考验的是一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质。 当然,惩戒本身也是一种"伤害",通过让学生切实体验内心的痛苦达到教育目的。但这种痛苦是为了促使学生反省自身错误和过失,而不是带给学生一种"心伤"。所以,善于运用惩戒的教师,往往重视惩戒之后的跟踪教育,把说理、示范和引导工作做足做透,宽严相济、刚柔并用。而惯用体罚的教师,在一顿劈头盖脸的斥责、谩骂、挖苦、殴打之后,心理反而觉得出了一口恶气,至于学生所受的"心伤",往往任由他们自己消受。 惩戒就是最大限度的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是"当众表扬私下批评"的谨慎,是"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严厉和宽容,是暴风骤雨之后和风细雨般的呵护和滋润,是剪除枯枝而又静待花开的胸怀。而体罚则是棍棒加荆条。放下棍棒和荆条,就会明白教育的真谛,就辨明了惩戒与体罚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