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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的完善


  【摘 要】在互联网高度普及以及金融服务创新改革的社会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并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但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制度目前仍不够完善,因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为此,本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完善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的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主体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于行业内市场经济行为的直接干预与政策性管制,对于社会经济稳定性以及国家利益有着非常直接得以影响,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主体非常复杂,同时市场准入管理只能够维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无法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绝对平衡,这些都给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制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這些明确的条文规定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把关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不仅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定明确的法律,同时在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上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首先,在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中,国家虽然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定了比较明确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却是比较宽松的,同时也没有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这使得即便企业不具备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质,也同样能够利用相关法规上的漏洞进入到市场之中。其次,金融行业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隐蔽性、突发性、广泛性等多种特点,而不同业务所存在金融风险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上,政府部门必须要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来在做出明确的界定,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界定显然是不够清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常常会利用金融业务界定上的漏洞来改变金融服务原本的范围,从而通过欺诈的方式来获取高额的利益[1]。
  (二)行业机制存在缺陷
  在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工作中,行业自身也会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市场规律进行适应,并逐渐形成一些受到行业内市场主体广泛认同的自律机制,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市场主体准入把关提供支持。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行业自律机制也同样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例如在互联网信贷业务领域,近年来颁布的相关行业规定虽然对网络信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其覆盖范围却并不够全面,所起到的准入把关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监管工作缺乏实效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工作虽然需要围绕市场准入制度展开,但要想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出出作用,则还需要相应的监管工作来保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落实。然而从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往往都会由单一政府部门负责,而缺乏与其他部门的合作,这就使得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市场准入法律的完善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对于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需要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入手,在公司法等市场准入相关法律中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把关与其他行业的市场主体区分开来,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殊性,这样在面对从事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时,就都能够按照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对其资质进行审核,从而将资质不足的企业限制在市场之外。其次,则要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范围等做出明确界定,并将改变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的行为作为单独的罪名列入到刑法之中,同时明确定罪、量刑的一系列标准,这样既能够避免给不法分子或企业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使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自身行为[2]。
  (二)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
  行业自律机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必须要具备强大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并得到行业内企业以及从业者的广泛认同,而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来看,对于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则可以从互联网金融协会着手展开。互联网金融协会本身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同时也具有着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政府部门可以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到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登记并接受审查,同时由互联网金融协会颁布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披露做出明确要求,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把关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能够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帮助。
  (三)明确监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把关的监管工作来说,单一的监管部门显然无法满足其各方面要求的,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监管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已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进行明确,通过根据自身职责来进一步的完善具体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可以利用社会监督对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配合,开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行为的多个匿名举报渠道,并根据举报信息展开针对性的排查,从而将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容易出现各种网络欺诈行为,而监管部门又不具备查处犯罪行为的权利,因此各监管部门还需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信息共享机制[3]。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法规、行业机制以及监管工作方面都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而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则还需要从实际问题入手,对法律体系、行业自律机制以及监管工作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高珑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析[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4):281.
  [2]王馨.完善互联网金融准入管理制度[J].中国金融,2017(14):87-88.
  [3]鲁钊阳.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J].现代经济探讨,2017(02):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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