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的补偿救济措施之一,其对于保证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民商法各种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特别是其中的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收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民商法对与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但是对于连带责任的阐述依旧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无法准确的判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可能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及处理进行研究,才能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内容进行分析,从新时代的视角进行考虑,探析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处理 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部分,对于整体法律的发展而已非常重要。我国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存在着越来越多关于连带责任的相案件。虽然在总体上可以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我国经济的迅疾发展使得法律规定变得明显复杂、多元,很可能导致司法案件审理中出现权利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情况,因此研究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连带责任概述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内容 连带责任也被称为连带债务,属于民事责任其中之一。主要是指数个债务人和侵权人对于同一债务或者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给付或者后果的一种责任形态。所谓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能够实现的一种法律规定,其中包含债权方和债务方以及由于其本身内在的法律关系所被牵扯进来的一方或多方。但是连带责任又包括其中对内和对外的关系[1]。在民法中认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知道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为多个行为人,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连带责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简便易行,举证负担比较轻,请求权的实现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特点 1.整体责任 在我国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中,对于连带责任,长期坚持的是共同过错的立场。虽然在近些年来也有提出把再早点分为有意思联络和无意思联络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的各个责任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具有整体性的,一旦确定连带责任,其中的每一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有全体责任。 2.请求权任意性 请求权主要是受害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受害人有权请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说,原来责任虽然是整体责任,但在内部拥有分配的责任份额,主要根据其行为对结果的损害粒大小来进行规定。但是不可排除的是会有部分行为人难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就可以向已确定的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一方请求赔偿,也被称为请求权任意性。 3.内部责任份额 各连带责任人会在内部因为自己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所确定的责任是一种整体责任,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偿还所有债务。但是对内应依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连带责任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的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可以向没有承担责任的人进行追偿,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了责任人的权利。 4.对外责任法定 虽然连带责任会在内部分有责任份额,但是其自身是法定的责任,不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改变。在内部产生的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并不对于受害人发生当然效力,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2]。 二、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一)民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其主要包括八种连带责任。如果要认定成为连带责任五人必须基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实施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才可以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3]。所以行为人的主体必须为多人。而且他们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且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二)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在商法总论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其部门法中有很多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商法中连带责任主要是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通常按照行为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进行判断。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在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票据法》中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汇票,保证人和被保用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那像法中都有连带责任进行确定,能够更好的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便于进行监督。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处理 (一)民商法真正连带责任的处理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而民法上带责任有对内对外两种责任的确定;那么最为重要的就是要确定整体的责任,但是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确定个行为人责任份额,各行为人能够承担自己责任份额的时候,个行为人独立承担自身的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的,则由其他连带责任承担这些责任,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而连带责任又有对内责任,对内责任并不是对连带责任整体性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加公平地确定各连带责任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行为人在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可以通过向其他行为人追偿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处理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同一债务的发生[4]。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而言是独立的责任,行为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当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这个责任之后,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其存害请求权自然破灭,不能再想其他行为人申请请求权。在我國民商法中采取的是让于请求权说,这样的话,将损害责任归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方便于受害人更好地得到权利救济。 四、总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可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规划,尽可能的简单、全面、综合地解决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人员也要在实践中和理论进行高度的融合,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赵安琪.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6(11):108-110. [2]陈禹希.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 (23) :56-57 [3]毛新宇.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 (7) :183-183 [4]李邦红.浅析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以及处理思路[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 (10):174-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