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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摘 要】比例原则具有适当性,能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准则。我国的民法并非一个独立的体系,国家能够通过多种手段来干预民事主体的权利,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除此之外,一些有权利有地位的私人也会滥用这种优势,致使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所以在我国的民法中引入比例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比例原则能够削弱民法中各种强制力量,使民事主体的自由不被过度限制;另一方面,比例原则还能够对现行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评判,并指出改进的方向。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并推动民法向现代化转型,我们应该把比例原则引入到民法中。
  【关键词】比例原则;现代民法体系;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比例原则的思想在法律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最初,比例原则只涉及到警察法的领域,而现在,比例原则已经发展成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法律原则。另外比例原则不仅仅从英国发展到欧洲国家,还对其他很多法系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民事法官在判案时,民法学者在撰写文章时,都会引用到比例原则,但是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应用比例原则依然存在很多疑问。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比例原则最早出现于英国的大宪章中,当时只是对警察的权利做出了限制,比例原则真正的被确定地位是从德国联邦处理"药房案"开始的。在"药房案"中,运用了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从它的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中,均衡性原则最为重要,因为前两个阶段都是以国家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没有质疑性。经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过滤后,有关的基本权利还是有被侵害的可能,但是根据均衡性来说,如果手段和目的不成比例,过度地限制了基本权利,此时就应该终止该目的,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此,比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基本权利不被过度限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比例原则是通过分析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然后来检验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与目标是否相称。实际上,适当性和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均衡性的思想。例如采取的手段要与目的相适应,还要求手段必须是最和缓的。如若不然比例原则就要进行干预,阻止这种不平衡现象的发生,所以学者也称比例原则为"禁止过度"。
  用禁止过度来评定比例原则的价值,既能体现比例原则适用于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秩序,同时还反应出我国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更重要的是,"禁止过度"还能成为比例原则适用于公私两个领域的理论基础。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主要还是应用于公法领域,对基本权利的过度干预予以限制,它能否应用于民法领域,存在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可以应用于民法中。例如李惠宗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比例原则本质上是防止国家权利的滥用。实际上,比例原则恰恰要求"不要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样来看,比例原则是适用于民法领域的。李惠宗教授的观点把比例原则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层面,同时也为它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开辟了可能性。比例原则所表达的思想同我国的法律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都要求适度性和均衡性。在我国民法中,正当防卫对防卫人提出的要求是不能采用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这一点充分了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髓所在"禁止过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不适用于民法领域。其理由是比例原则权衡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私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则不应该以此为依据。比例原则虽然发轫于公法领域,但是如果就此认为它不适用于私法领域未免言过其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狭义的比例原则才适用于民法中。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的原则,这种观点把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分开了。在实际的运用中,三个子原则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要看的是采取的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否适当,要选择最和缓的手段,最后才看目的与手段的均衡性。这样更加符合人们对于事物的一般逻辑。从这个角度来看,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是不能分割的。
  三、比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文章认为比例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差别。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再构成
  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学者有着不一样的观点。有些认为包括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三种,有些学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包含的更多,所以目前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学者之所以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与其所处的立场有很大关系,另外还由民法基本原则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决定。
  现代民法的开放性集中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它体现了现代民法是富有生机与活力的,为了促进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其基本原则是不能够被限定的。能够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具备的品质是:高度的概括性,适用范围广泛和效力的强行性。由此来看,把比例原则定位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成立的。首先,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也可以灵活性运用,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其覆盖面比较广。其次,比例原则在民法中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不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判案中,都要充分考虑到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考虑到均衡性原则。最后,如果违背了比例原则,那么民事立法以及民事活动就不能够达到预定的法律效果。
  (二)比例原则与诚信原则
  随着诚信原则的变迁,民法也从传统民法过渡到了现代民法,在这个过程中,诚信原则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传统的民法中,只有拥有权利就可以任意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需计较后果,但是诚信原则则要求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应。诚信原则体现了民法中的实质正义。比例原则要求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所以也具有实质的正义,在这一点上与诚信原则是相同的。
  但是比例原则与诚信原则依然存在着差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民法当事人,对他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做出相关的要求,二比例原则不仅能够在权利的行使中运用,还可以约束民法立法和民事司法。另外两者在内容和运用上也有不同,比例原则属于原则性的规范,可以直接作用于司法领域,而诚信原则的弹性比较大,适用起来需要特别谨慎。
  四、比例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能度和限度
  (一)比例原则与民法的现代化
  民法的现代化是社会、法律和政治现代化的重要部分。传统民法主张的是形式正义,二现代民法主张的是实质正义,在向现代民法转型的过程中,诚信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仅仅依靠这些还不能够使民法更好地转型,所以就需要比例原则的支持。所以把比例原则引入到民法领域,可以对国家权利在民法中的使用进行一定地约束,能够更好地保护私权,为民法制度的更新做出相应的指导。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限度
  任何的理论都会有自身的缺陷,同样比例原则也不例外。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广泛,能够矫正民法中的权益失衡的冲突,也可以对法官的自由量裁进行约束,在这一点来看,比例原则能够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比例原则的不足之处,比例原则的适用可能侵害到私法自治,应用于民法中,也同样存在禁止过度的可能。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开放性的特征,比例原则可以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与诚信原则的价值取向一样。我们应该承认比例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重要影响和地位,以促进民法更好向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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