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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的思考


  【摘 要】基于对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的思考。首先,阐述合伙独立民商主体地位的基本内容。然后,分析独立民商主体需要具备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最后,对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进行分析研究。其中包含具有独立信念、承担责任不同、拥有一定物质基础、合伙拥有独立名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合伙与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正确认识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
  【关键词】合伙;独立;民商主体
  合伙主要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商主体,将经营共同事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目的。自愿签署相应合同,一同拿出资金经营企业或是公司,能够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效益,是责任的联合体。有史以来针对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都有较大争议,其中有一部分人认为,合伙不具备民商主体条件与资格。是法人与自然人,展开相应民商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合伙具备民商主体条件与资格。其中包含三部分,分别是准法人说、第三民商事主体说以及非法人团体说。所以,本文将针对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等内容进行相应阐述。
  一、合伙独立民商主体地位的基本概述
  对于合伙的基本内涵,既可以从组织形式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站在组织形式角度出发,合伙主要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商主体,将经营共同事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目的,共同承担结果与效益的企业组织形态[1]。从法律角度出发,合伙主要是指合伙主要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商主体,将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共同承担结果与效益的一种协议。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组织形式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都特别强调了合伙主要特点是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商主体,共同出资、共同承担结果、共同分享效益。
  针对合伙的法律地位,在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合伙具备民商主体条件与资格,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此种观点是对合伙的一种肯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伙不具备民商主体条件与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但是在立法当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社会市场中的法律主体,确定了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
  二、独立民商主体必备条件
  (一)独立名义
  独立名义是独立民商主体的需要具备的必备条件也是其基本标志。自然人能够利用自身的名义与其他人进行交流沟通,并且展开相应民商活动。自然人作为组织体法人,这也就意味着在做出相应活动以及行为时,代表着一个整体,而不是只能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松散联合体。而法人可以利用组织的名义与其他人进行交流沟通,或者展开民商活动,并不是代表个人名义展开活动。由此可见,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想要成为独立民商主体,需要具备自身独立的名义。同时,能够利用个人名义进行民商活动或者民商行为,与其他人建立民商法律关系。
  (二)独立意志
  独立意志能够对主体的独立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对主体独立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作为自然人,拥有独立意识,可以自由、自主的展开相应民商活动或者民商行为。对于组织体而言,独立意志主要是指,成员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不同,针对外界产生民商关系时,组织体表现是其共同意志。不是某个成员的意志,或者某几个成员的意志的相加[2]。综上所述,独立民商主体需要拥有自身独立意志,并且通过该意志展开相应民商活动与民商行为。
  三、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的思考
  (一)具有独立信念
  合伙主要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商主体,将经营共同事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目的。自愿签署相应合同,一同拿出资金经营企业或是公司,能够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效益的联合体。合伙的共同意志信念成为合伙协议,而自然人个体的信念与意志没有必要。合伙在存续时,相较于自然人个体的意志形式与表达中存在许多不同,它具有较强独立性。意志的最终形成主要是全体合伙人之间能够相互尊重,积极交流沟通,最终将个性独断消除形成共同合伙意志的过程。从民商法相关规定与准则中不难看出,不管是业务决策、业务执行、财产管理、财产分配还是责任分配,都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达成一致,最终成为统一意志。在此期间,程序性因素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自然人意志的产生,是由心理因素与生理因素决定的。不需要经过研究,具有一定自由性。相较于合伙意志的形成相比,自然人意志的形成具有较强随意性。
  (二)承担责任不同
  合伙与自然人在承担责任方式中存在许多不同。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偿清债务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与自然人之间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的不同,也是其特别之处,合伙人责任与合伙责任在责任承担中有明确规定。虽然自然人的无限责任在形式上与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大致相同,但是在其本质上存在一定不同,这也是合伙人连带责任的特点。并不是与自然人之间连接的纽带,切不可将自然人承担责任方式与合伙承担责任方式混为一谈。
  (三)拥有一定物质基础
  团体主体在展开相应活动时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财产,并将其作为物质基础。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间,一切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合伙人的出资都将其视为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并可以将其视为参加民商法律管理的基本条件。合伙财产相较于自然人个人财产不同的是,合伙财产主要将其应用并服务于合伙整体利益,而自然人个人财产只应用并服务于个人利益[3]。除此之外,合伙财产具有一定独立性,它能够脱离合伙人的束缚。合伙财产的使用,需要经过一些特定流程。但是,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个人财产进行合理支配与管理,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四)合伙拥有独立名义
  合伙可以利用独立名义展开相应民商活动,或者民商行为,这也是区分合伙名义与自然人名义的重要因素。自然人名义的产生主要是从自然人个人人身中形成的,而合伙人名义不能从个人人生产生,也无法从全体合伙人人身中产生,合伙人名义的产生需要包含物的因素。无论是哪一合伙人的个人名义,都将无法替代合伙团体名义,但是合伙却能够代表合伙人的独立名义。
  由此也可以看出,合伙是一个独立民商主体。它与自然人在财产、名义、意志以及责任承担中存在许多不同,无法将两者进行简单融合。所以,不仅可以将合伙作为独立民商主体,还应该将其视为与法人、自然人平行独立的民商主体。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团队以及团体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受国家改革、政治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等的影响。西方国际尤其注重小型企业的发展,合伙经营受到广泛关注,从而实现由契约共同体到组织共同体的转变。合伙企业也积极参与到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所以合伙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民商主体。在此背景下,我国立法已经不在将合伙视为契约关系进行管理,更多的是对其从事的民商活动,使民商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法律人格。区分好合伙、自然人以及法人之间的差别,对合伙的独立民商主体地位要有明确认识。这样才能使合伙效益与合伙人效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推动合伙企业更好发展。
  【参考文獻】
  [1]肖海军,傅利.合伙契约性与主体性的解构——基于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的视角[J].当代法学,2018,32(05):15-26.
  [2]王明锁.民商合一模式的演进及民法典编纂中的创新性选择[J].北方法学,2018,12(02):65-78.
  [3]陈龙吟,侯国跃.中国民法典民事主体立法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05):1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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