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梦瑶+吕荣华 摘要:201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网店纳税起到促进作用。而微店作为网店的一种形式,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微店是否应该被纳入我国纳税主体的范围以及如何纳入等问题仍是公众争论的焦点。结合现有的法律政策进行分析,对微店征税的必要性、存在的难题以及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对微店征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微店 征税 增值税 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8-0089-02 一、微店及其特点 微店网是全球第一个云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由深圳市云商微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投资创立,是最先进的计算机云技术与传统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创新模式,是互联网分工进一步细化的体现。目前,微店卖家量已突破5 000万,2015年流水成交额突破150亿元,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微店网具有独特的佣金分成法则及分销体系,会在一年内整合上万家大品牌商家、生产商为企业提供可积累、可沿续的销售渠道,为广大网民提供宽广的创业平台。微店并不是单纯指利用手机开网店,这个"微"是指无须资金、无须成本、无须处理货源、无须处理物流和客服,只需利用网络社交圈推广即可从售出商品中获取佣金。供应商把产品发布到云端产品库,就有无数微店为其推销商品,从而降低推广难度,拓展网络销售渠道。而传统网商不仅要有优势货源,还要有丰富的互联网推广经验,才能获取成效。 二、对微店征税的必要性 不仅国内,国外对于微店、网店是否要征税也一直争议不断。但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日韩等周边国家都已经实施对网店的征税政策。而我国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收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差距,但国际社会之所以普遍认同网店与实体店应当同样依法纳税,必然有其合理之处,也必将成为大趋势。况且,不管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实体商务模式,都只是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本质仍归结于商务活动,都具有纳税义务。加之近年来,微店成长速度迅速,成交额巨大,俨然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如果不对微店等网店进行征税,一方面对传统实体商家、B2C 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必然会导致数额巨大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的流失。因此,必须对微店进行征税,以符合税法中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经济秩序的初衷。 三、对微店征税的困难 对微店征税的困难主要在于难以确定税法意义上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微店却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等特征难以明确这些税收要素。 首先,微店是借助社交平台进行宣传、交易的APP。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不仅支付方式多样化,人为操控也更容易出现,更容易使交易具有隐蔽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难以核实、监管实际的交易额并核算其真正的收入和成本,税也因此难以征收。 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大多以实体交易为依托设定。类似于微店,淘宝等虚拟交易的电子商务正好处于税法的模糊地带。除微商大多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这一因素造成纳税义务人难以核定之外,微商的分销渠道也较为复杂,以朋友圈中从事代购或者非一级销售方为例:这些微商并不是销售方源头,他们仅可能以分享链接或以中介的身份出现,这样,我们就难以划分真正的卖方即纳税义务人是谁,也难以确定其纳税环节。 最后,微店无法用传统意义上的纳税地点对其征税。微店的一大特性便是移动性,是借助于移动终端的APP,也就是说,微商没有固定的营业地和交易场所,易出现销售方、货物、交易三分离的情况。 四、对微店征税的可能性 虽然目前对微店征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现有的税法也没有直接明确微店在税法中对应的种种要素,但我国目前出台的一些法规足以为微店纳税提供一定的依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及除此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规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 000元以上的应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 000元至80 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三是国家出台的对小微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都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的扶持政策。例如,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57号)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也可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国家鼓励个人创业、增加就业的意图。 从以上分析还可得出,由于政府的优惠及扶持政策,微店可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纳税的好处。但征税会增加微店的运营成本,可能会加速淘汰一批中小卖家,一些薄利卖家也可能因为税收问题而转变经营模式,加强成本管理,更注重品牌价值,从而促进微店产业可持续发展。而对消费者而言,一旦开始征税,一部分成本便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商品价格会上涨;但与此同时,非税销售、假冒产品质量问题、侵权问题将不会无从追索。因此,征税会对微店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最终获益的仍是消费者。 五、对微店征税的建议 (一)规范微店的登记。所有微商都应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大型商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年销售额96万元以上的商户则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这样,纳税义务人便可以营业执照注册人为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小微型微商则以微店注册人为准。再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纳税识别号制度,即为企业或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定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制度,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管理,不会再存在以前的税务登记问题了。 (二)确立微店税收要素。一是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以商品的批发或零售的实际发生为依据,突破传统意义上必须具有的进货、发货环节。二是纳税地点,微店纳税地点以商家住所所在地为准。如果微商具有线上微店、线下实体店的情况,则实行销售额合计征收,仍以年销售额96万元为基准线,纳税义务人为营业执照注册人,纳税地点为住所或实体店所在地,纳税环节仍以上述为准。三是税率,针对大型商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年销售额96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征税:即按增值税基本税率17%征收增值税,并以税法中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以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依据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为14 750);若微店商家为企业商户,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以20%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则按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余微店商家暂不征税。当然,对微店征税不可采用"一刀切"政策,因此本提议仅针对征税初期,日后仍需细分完善。 (三)完善相关征税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而对达不到建账规模的小商户,部门规章中仅提到要定期定额征收。而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6 号)的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中明确指出需要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但考虑到微商仍具有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制作虚假凭证、伪造账簿等可能性来逃避缴纳税款,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法律和相关制度还需更加明确交易行为的界定,授予税务机关合法检查、监督微商微信和微店的交易记录、提现记录、银行账户以及纳税申报表等权力,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隐蔽性。(2)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软件开发商进行洽谈,开发出相应功能和设置禁止线下交易,完善交易渠道,遏制微商交易途径的非正规化和隐蔽性。(3)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对微商的管理,对于欠缴税款、滞纳金等行为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从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从严追究其逃避缴纳税款罪,使其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以此来规范微商的纳税行为。 综上所述,对微店进行征税有利于市场规范化和交易公平有序化。而国家对网店征税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措施也正日趋完善,例如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可见,对微店等电子购物平台征税是税收的必然趋势。但是就目前来看,微店的征税过程仍受微商自身纳税意识的影响,因此,加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使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才是保障微店征税规范化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3). [2]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S].2015. [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S].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