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将满9年,杨先生遭到戴尔公司无情裁员,于是双方来到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不服,双方纷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9年4月30日,戴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杨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68378.63元。杨先生表示确已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该款项应为其销售提成和报销款项。 杨先生表示,其曾与公司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至2011年9月止,职位为销售高级客户经理。然而,戴尔公司提出解雇时,杨先生正处于医疗期。杨先生认为该公司的真实目的就是要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戴尔公司支付工资损失33336元及25%赔偿金8334元,未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费、招待费472411.62元。 庭审中,戴尔公司提交了戴尔公司经济情况恶化的新闻报道,表示由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全球性经济危机给公司的经营带来困难,公司决定取消部分工作岗位。公司在通知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其进行了协商,并试图通过协商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杨先生拒绝。戴尔公司要求确认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杨先生的劳动合同。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戴尔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本案中,杨先生要求撤销戴尔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请求,于法有据。 因戴尔公司屏蔽了杨先生上班所使用之门卡,致使其不能正常工作,故戴尔公司应当依法向杨先生支付2009年4月和5月的工资30772元,但鉴于戴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经向杨某某支付了268378.63元,且该款项数额不低于法院依法确定的杨先生的工资数额,故予以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