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政策,瞒报、少报缴费基数,企业"省了钱",但最终受损失的是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成正比例关系,当缴费基数减小,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数额和积累额就会减少,直接影响职工现在与将来的待遇。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好清理追缴社保欠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的"欠保"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来逃避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外,这里我们还要介绍几种情形,为劳动者提个醒,也让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单位采用的主要手段是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但是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工资性收入的确定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弄虚作假的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张冠李戴。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来讲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名义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有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纳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混淆视听,颠倒黑白。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他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而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 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企业并不是因为效益不好缴不起社会保险费,主要是思想不端正、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在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有的上市公司,只讲企业发展,不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企业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企业要用工就得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清理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特别是欠费企业要把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支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好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把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正确认识企业发展与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关系,努力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做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理追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