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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的成因分析


  【摘 要】商业贿赂罪属于新型的经济犯罪,对我国的社会风气与商业经济的发展存在极大的危害与影响。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涉及面较广,经济社会危害性高,是我国反腐败执法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犯罪行为引发的成因来自各方面,企业经营者的唯利是图、国家部分工作人员的腐败思想、司法打击的不全面,是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形成、持续发展的原因。最后,结合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本文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整治措施。
  【关键词】商业贿赂罪;成因;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的贿赂行为也日益增多。商业贿赂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我国社会风气,阻碍商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随着我国商業贿赂犯罪频率的增多,国家相关执法部门也逐渐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通常较为隐蔽,并且犯罪的手段各式各样,不易被察觉,因此执法部门查处的难度较大。同时,商业贿赂涉及到的各个主体较复杂,不仅包括来自企业的经营者、公司高层管理,还涉及到部分掌握一定实权的国家工作者。商业贿赂犯罪涉及主体的特殊性,也进一步加剧了执法部门查办的难度。为了减少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我国商业经济的良好秩序,我们需要由商业贿赂犯罪源头入手,通过合理分析商业贿赂行为的成因,从源头上遏制商业犯罪行为。
  一、商业贿赂罪的成因
  (一)犯罪动机:企业经营者的唯利是图
  随着商业经济竞争的日渐增强,商业竞争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我国也由从前的卖方市场,转变为现在的买方市场。在供求失衡的市场条件下,商业机会与商业经济利润的争取难度加大。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壮大,货物流通渠道也不断增多,其中夹杂了各种非正当的商业渠道,有相应的国家单位工作人员把守。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达到竞争目的,不惜利用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对方,以牟取更多有利的竞争资源与竞争优势,让对方为自己非法开设捷径通道。这些企业竞争者,在交易机会与利益的驱动下,违背了原本的商业竞争规则,不仅贿赂他人,还会教唆雇员进行回扣交易,以得到更多的利润和回扣。企业经营者的唯利是图,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动机。这种想走捷径、非正当的经营思想,是引发商业贿赂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基础:国家部门单位的腐败恒生
  近年来,我国腐败贪污现象逐渐严重。其中,部分不廉洁的国家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仅贪污受贿,还主动与商业经营者相互勾结,徇私舞弊。这些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的腐败思想,给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犯罪机会。在这种钱权交易的贿赂行为下,贿赂者能从中达到自己的贿赂目的,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受贿者也能直接性地得到金钱或其他好处,二者的利益私心均能得到满足。随着贿赂交易行为次数的增多,贿赂金钱数目或给的好处也会逐渐加大,而受贿者给与对方的私权或"开后门"的行为会更多。二者相互勾结的贿赂交易行为,会对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催化剂":执法力与打击力不全面
  目前,我国针对商业经济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多次打击与整顿。然而,打击过程主要以反腐败反贪污为主,而对于那些真正行贿的人员,这类打击效果尚未起到震慑作用。我国司法打击实践中,更多是偏向打击受贿者而非贿赂者,执法打击行为不彻底、不全面。在多次商业贿赂打击行为中,司法部门更多偏向于查办受贿者。通常而言,受贿者会具有一定的职权地位,而贿赂者多为有商业需求的经营者,处在"求人办事"的弱势地位。因此。贿赂罪在查办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忽略,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查办贿赂案件时往往采用"一对一"的方式,查办过程主要针对受贿者,而贿赂者往往是作为案件的污点证人。正是由于司法查办对于贿赂者的忽视与松懈,让贿赂罪一次次侥幸逃脱,在后期才会一而再再而三更加有恃无恐地进行行贿,导致商业贿赂犯罪无法彻底整治。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整治措施
  (一)建立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机制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性是隐蔽、不易查办,并且其犯案手段与形式是各式各样的,经常能很好地避开司法的检查。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社会群众思想道德的建设,普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调动群众的监督力量,让广泛群众参与到司法的商业贿赂监督上来。同时,给与群众参与、选择与监督的权利、建立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机制,鼓励知情者知无不言。对于能提供有效线索的知情群众,可给与一定的奖励。同时,允许媒体的介入,允许媒体的协助,共同曝光、披露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通过借助群众的力量,加大司法监督的视线面积,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避无可避。
  (二)完善查办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
  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相关的执法部门单位之间,需要加强相互的协作联系,相互沟通配合,提高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效率。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沟通有无,达成长效合作的机制。同时,建立共同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行贿信息收集的利用率。此外,还需完善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形成规范化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机制。各行政机关执法部门要整体合力,共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严办商业贿赂案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很多受贿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地位,受贿者为了逃避查办,官官勾结,逃避手段多种多样。并且,商业贿赂属于"潜规则"行为,通常在司法部门视角的死角进行。以往很多商业贿赂案件查不尽、办不彻底,与司法执法的查办力度不足有关。因此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予以处罚。对于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厉按照《中央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的要求执法,按规定开除受贿者党籍、公职。同时,对于贿赂者的贿赂行为,也要根据其犯罪程度与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罚,不可放任纵容,让其有下一次贿赂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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