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虽然国家作为一项权利主体不等于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地位,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平等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公共产品作为国家税收的成本体现了国家的统一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从税收的具体法律关系来看,税务机关是纳税人的责任,税务机关是纳税人的责任。目前,提高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重点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在更新稅收观念的基础上,应加强国家义务,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制定税法,充分体现纳税人和公民的意见,落实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权利,有效、有效地使用税收。 【关键词】税法;纳税人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税务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如何正确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本文试图分析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纳税人的权利,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税收是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成本反映了民族团结的权利和义务,看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是纳税人的基本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国家税务的权利,为什么要交税的问题。这可以用公共产品的理论分析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产品,另一类是公共产品,这与实用性是分不开的,消费不是排他性的,没有兴趣。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只能由政府部门提供。那么,政府如何补偿公共产品的成本呢?有各种各样的选择,如收入、财产收入、垄断货币发行、债务、税收和费用。但是,公共收入、产权收入和垄断经营的限制是有限的,难以弥补公共产品的成本;债务危机引起的债务偿还;由于资金和商品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利,导致通货膨胀。政府也可以通过收费的形式获得收入,但很难,甚至不可能直接将各种公共物品收集到收件人处。相反,只有国家税收可以广泛地适用于社会成员和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既不主张也不关心,也不提通货膨胀,从而形成稳定的收入,保持经济的稳定。因此,税收是政府占有和支配部分资源的最佳方式,弥补了公共产品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是政府(或国家)为公共产品消费者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如果采用法律原则,公共产品的税收成本体现了政府(或国家)的统一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或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创造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要外部条件,并有权向公民提供税收征费;纳税人和公民有权享受提供公共物品所需的政府(或国家),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使用公共物品支付税款。然而,由于公共产品有非排他性消费和不受限制的利益,每个成员可以测量多少公共产品,所以决定这些公共产品的成本不是自愿的,而是由政府决定的。 由于国家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是建立在国家的政治权力基础上的,并受到法律强制的保障。国家与纳税人的社会关系是通过税收法律法规来确定和调整的,这被称为税收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是国家强制征税的内容和纳税人依法免税的内容。这使得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与税法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同,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工作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征管过程中,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税务机关是固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税收,而另一方(主要是法律实体或人有义务交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形成。由于税收的实现,它不是物权,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国家主要内容的缺乏不能构成法定的税收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不涉及国家。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非国家。税收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不同于民法。 二、税收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件,而不是双方的意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在应始终以某些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在一般法律关系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我们必须以一些法律事实为前提,以双方的意图为重要内容。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如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就产生相应的税收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作为税务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个责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移,否则就会失去。同时,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项义务必须执行,不得转让。双方不能协商税收,否则,双方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产品双方的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主要政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单方面的,首先是税收征管程序的单向转移。在税法的关系中,纳税义务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无偿将其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转让给国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国家不再直接返还原纳税人。这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的转移,通常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基础上。双方的单方权利和义务也反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两方的不平等地位,即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国家是税法关系的主体。税法规定了单方面的征税权。纳税人历来是税法关系的主体,税法规定了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始终是基于互惠和赔偿的基本原则,追求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不同的。 鉴于我国先进有关税收法律的一系列缺陷,我国应该从立法方面入手,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税法现状,使税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具有高度权威性和保障性的法律,成为真正的纳税人的权利保障法。提高税收立法层级和立法质量。 首先,确立税收立法权专有原则。不利于纳税人权力和超越政府行政职能的事项或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不利于公民权利实现的立法事项,一律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委会来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只能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法的具体化和细化,从而防止行政法规替代法律导致大量低层级的法规的存在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税收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实体法的程序保障,其本身仍存在许多有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因此,为了能更好的服务于税法实体法,应该尽快完善修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不完备之处。 【参考文献】 [1]荣建华. 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立法探讨[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1(3):28-30. [2]张富强, 卢沛华. 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及现状[J]. 学术研究, 2009(3):70-76. [3]邱慈孙. 美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特点及保障机制[J]. 税务研究, 2000(11):80-81. [4]杨黎明, 孙德轩. 浅析中美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差异[J]. 税务研究, 2009(2):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