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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因素


  【摘 要】在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实际范围时,可预见因素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而且国际上的合同法立法都已经采用该指标。当然,该指标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同的作用,但是鉴于违约损害赔偿比较难以处理,因而具有非常显著的复杂性,也导致可预见因素在具体的应用中并没有实现一致性。可预见因素最初起源于法国的民法典,美国、英国和法国在明确可预见因素中受到法国法典的影响。而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法国的民法典逐步显现出差异。文章首先概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组成和可预见因素的具体内容,然后分析可预见因素遵从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违约赔偿;可预见因素;赔偿损失范围
  一、简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组成
  针对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组成问题,往往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1.划分违约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在明确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出现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原因在于债务人不能够认真履行相关债务,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追究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换句话说,由于债务人不能够遵守约定,从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两者之间原有的合同债务关系将会发生转化,由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违约责任的形式非常多,而损害赔偿就是其中之一,但是损害赔偿也有很多种类型,例如: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引起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这种因素造成的违约赔偿与合同债务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存在极大的差别,后者只能够以有效的合约为基础,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理解为,划定违约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就是合同在有效期之內;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是债务人出现不遵守合约条款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导致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也就是其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了损失,而这一结果包括两个方面的损失,即:现有利益与可得利益;当事人由于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和权益损失和违约行为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因果联系,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原因;无论违约人是否造成了过错,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
  2.明确损失赔偿的的具体范围依据
  赔偿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违约方所应该赔偿的具体范围;一个是从双方当事人合约规定的角度;还有一个以赔偿原则为基础,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种,但是要注意的是,需以赔偿原则为基础进行损失范围划分的赔偿,使同时满足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针对我国当前《合同法》中明确违约方赔偿所需要遵循的原则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该条例并不存在惩罚性,只是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即《消法》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而且增加部分损失赔偿必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一倍。但是赔偿的金额已经高出消费者的实际购买金额,也就是消费的实际损失,因此该条例存在惩罚性。
  二、可预见因素的基本内容
  1.明确可预见主体的依据
  现阶段,各个国家的法律都规定预见主体就是合同的违约方,而且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之相同。但是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判断违约方为预见主体,通常情况下包括客观依据和主观依据两个方面。
  2.可预见的期限与具体范围
  法律规定,赔偿的可预见期限通常是合同签订的时间。我国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况,并对今后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但是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包括在合约之内的后果,也就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合同签订之后,产生的突发事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侵害,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前做出防范的时间,这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违约行为。各学者对于可预见的具体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说法,第一,只明确可预见损害的种类,但是不考虑所造成损害的程度;第二,需要同时预见损害的种类和程度,相比之下,前者的观点更为合理化。
  3.精神损失问题
  在预见损失赔偿的范围时,精神损失是否应该包含于合理的预见范围内。针对这一问题,合同法中也给出明确的规定。损失赔偿通常指的是经济方面造成的损失,在明确违约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时,从原则的角度来讲,无需赔偿其精神方面的损失。
  三、可预见因素遵循的理论依据
  可预见因素所遵循的理论依据包括四个方面,即:意思自治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出现的概率,维护正义与公平;可预见性因素在各国立法中的制定以及有效激励合约双方的政策选择。第一,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从自身意愿出发拟定的,如果合同只是按照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所拟定的,那么另一方只能够按照前者的意愿接受相关条款的约束,并且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在拟定合同方的意愿之内。第二,降低交易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安全有序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秩序,合同的内容一般只需要双方当事人了解,但是一方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合作伙伴与他人签订的合约内容,如果自身出现违背合约内容的行为,那么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无法预估的,如果由其承担所有的损失,那么必然会导致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过大,合同法在为合约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情况下,还应该适当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合同法对可预见因素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划分,但是针对划定违约赔偿范围方面的实践经验比较欠缺,而且没有形成一致的划分依据。除了需要加快完善违约损害的赔偿标准,还应该借鉴国外在违约损害赔偿的实践经验,逐步增强我国在该方面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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