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官遴选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以及法制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作为法官遴选制度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遴选标准的研究就显的尤为重要了。法官遴选标准与社会的政治制度之间是紧密相联的。在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差异化的实施符合我国特殊国情,满足实现司法目的的要求和法官职业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所以,我国的法官遴选标准中应该设置差异化的前置专业培训作为遴选标准之一,同时根据法院所在区域、法官所在审级别、法官职责而采用差异化遴选标准。 关键词: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标准;差异化;公平;司法目的 一、引言 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规定法官资格、选任法官机制的行为准则。科学合理的遴选标准不仅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更是保证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保障法律可以正确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可以得以维持的重要因素,因此一个良好的法官遴选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官遴選标准的差异化是指根据对法官能力的需求不同,法官选拔的标准应有不同侧重,呈现出一定的差异特性。笔者将先从必要性和正当性两个方面分析为什么需要实施差异化的遴选标准。 二、法官遴选标准差异化的必要性 任何制度都有其孕育的土壤,法官遴选制度当然也不例外①,目前,要想让差异化的法官遴选标准在我国得以实施,也必须以我国具有相应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背景为前提。 首先,我国地城广阔,各地区间的文化差异巨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由于法律纠纷来源于生活,其必然会体现当地人民的生活特色,作为审判人员的法官,在其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各地案件时,只有符合了地区特色,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标,因此,通过一个差异化的遴选标准来遴选符合要求的法官是其中的应有之意。 其次,在全国进行法官遴选制度变革、推行统一的法官遴选标准存在巨大阻力。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国情直接决定了一项新的制度变革必定是艰巨、复杂和长期的,因此必须从局部开始推行具有一定差异化的改革。这也决定了法官遴选标准应该是是多层次、存在差异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最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设计也要求差异化的遴选标准。在我国,不同审级的法官间审理案件的侧重存在较大差异,高审级法官更多地需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和思考背后的法理原则,而基层法官的职责更多地体现认定事实、定纷止争的特点。同时,不同职权的法官所需要的能力也有所不同,例如领导型法官要比普通法官拥有更好的领导协调能力。我国的这些司法制度设计都要求一个差异化的遴选标准来实现。 三、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坚持差异化原则的正当性 理论上看,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审判的中心,其司法能力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得到适当的救济以及社会群众对司法效力认可程度的高低,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法官职能的重要性要求其必须在其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中有较高的职业专业化,而差异化的法官遴选标准正是满足这一要求必须有的设计。 1.实现司法目的的要求 法院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维护法律价值体系以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而通过差异化的遴选标准选出适合不同要求的法官显然是保障这一功能实现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法院的审级序列不同,每一个审级的法院的功能亦有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基层法院,其主要功能应该是解决纠纷、定纷止争,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因此,对于在基层法院任职的法官来说,如何能够从一个案件当中查明真相,妥善调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显得尤为突出。相对应的,中、高级法院更重要的职能是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确认一个法律适用的思路,解决同类案件应该如何裁判的问题。法院之间功能存在的差异无疑导致对法官能力要求方面的差异,这也就要求再遴选法官的时候就可以针对不同的需求选出最为适应的人选。越接近基层的法官,越侧重和强调解决纠纷、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证据方面的能力,而越接近上层的法官,越侧重对于法学理论的积累和深入研究专业问题的能力。 2.职业专业化的要求 法官遴选标准的差异化是法官职业专业化的应有之意,也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保护。法官不同于一般普通的公务员,是一种比公务员要求更高的职业②,这种职权上的特殊性也对其职业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的专业化应该不仅指法官队伍整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也应蕴含着在法官队伍内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别、不同职责法官的职业专业化需求。不同地区的案件、不同审级的案件之前是存在差异的,同时不同职权的法官之间的工作也是存在差异的,法官遴选标准的差异化就是为了可以选择更加适合、更专业的法官来应对特定类型的法律案件和法律问题,这种差异不但不会危及到司法的公平性,反而使得法官对其所应对的问题更有经验和能力,是更好的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方法。 四、总结 在我国推行差异化的法官遴选制度不但符合国情和法治发展阶段,同时对法官素质和司法裁判质量的提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当然,在对法官遴选标准差异化的探讨中,我们也必须注意,这种差异化必须是有限度的,需要和遴选标准的统一性相结合适用。如果一味的追求标准的差异化,无疑会导致遴选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这是与我们所讨论的差异化遴选标准的初衷相违背的。 注释: ①陈文兴.《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再优化》.《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总第143期)第104页。 ②程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2016年12期,第92页。 参考文献: [1]陈文兴.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再优化.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总第143期). [2]程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2016年12期. [3]王琦.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总第148期). [4]杨小明.论有差异的公平.学术论坛,2007年第3期. [5]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4(1).